一天,突然看到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王某院长带领分管执行领导、执行局局长、执行员一帮人浩浩荡荡去现场执行,看到这场景,群众感慨万分。执行需要王院长亲力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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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执行难”,社会舆论往往将主要责任归于被执行人:认为是失信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下落不明,即便法院用尽现有执行手段也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只能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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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中,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存在另一类执行困境:被执行人实际具备偿债财产,执行环节却未能有效发现;企业对外享有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未能识别掌握;部分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另开立账户转移大额资金,执行部门未能及时察觉。最终企业走向破产,债权人债权全部落空,形成多方受损的局面,背后折射出执行程序运行层面存在的漏洞。天长市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相关案件,便是一个值得剖析的典型案例。
一、一笔37 万元执行款的流失:
执行环节多次出现财产核查疏漏。
2021 年底,天长市长城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与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天长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健程公司分两期向长城公司偿还合计110万元欠款,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60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若未能按期履约,长城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约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因健程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2022 年 2 月 24 日,长城公司向天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执行法院提示健程公司在定远县享有工程款债权线索。2022 年 3 月 13 日,天长法院仅仅冻结健程公司在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账户,但并未对长城公司提供的定远工程款线索开展核查。在该基本账户被冻结后,健程公司转而通过宇程劳务公司的账户收取相关款项。同年6 月,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理由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机动车、对外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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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之后,2023 年 3 月 20 日,该银行账户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天长市法院居然未办理续冻手续,账户自动解封。账户内6.1万余元资金随后被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瑄个人账户,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未获得任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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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用第三方账户收款多有不便,2022 年 12 月2日,天长市健程公司另行开立建设银行账户,该账户累计流转资金140.6 万元。直至 2023 年 7 月另一债权人申请对健程公司强制执行,当年 9 月,天长法院才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该建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等冻结后,账户上没有钱了。
就在本案裁定终本的同一时期,健程公司正在另案当中主张一笔77 万余元工程款本金及违约利息。2023 年 5 月,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笔债权。经过委托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李志萍律师从定远法院开具的46份调查令查到被执行人安徽毅某公司的藏匿款,2024 年 2 月8日,在定远法院法官孔万千的主持下该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确定安徽毅某公司向健程公司代偿37 万元。这笔本可用于清偿长城公司债务的款项,可是天长法院的执行查控全程未能识别该笔对外债权的存在。
更为突出的是,由于原有基本账户处于冻结状态,2024 年 3 月 5 日,健程公司另行开立一般账户专门接收该 37 万元执行款;款项到账当日便被拆分转出,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天长市人民法院未能及时掌握。4 日后,天长法院执行局给长城公司的代理律师做谈话笔录动员申请健程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 月天长市人民法院选择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2024 年 11 月,法院裁定宣告健程公司破产并以没有财产为由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任何清偿。
直至2025 年 4 月,破产程序终结已近半年,天长市健程公司法人主体已经因破产清算宣告终止,天长法院才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至天长公安机关,该案后续完成立案、起诉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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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暴露出执行程序中的几方面突出问题
梳理全案事实,案件暴露出天长法院执行流程中多个关键环节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一,财产报告制度落地效果不足。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负有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报告范围包含对外债权、股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本案中,健程公司对外持有77 万余元工程款债权,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但终本裁定记载未查询到相关债权线索。这里就产生一系列需要厘清的问题: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是否依法落实惩戒处罚。从案件结果来看,要么申报之后没有跟进核查处置,违法行为未予以惩戒,均属于执行工作履职层面的疏漏。
第二,网络查控系统的固有盲区缺少人工补位。
被执行人原有基本账户冻结之后,先后新开建设银行账户收取140 余万元工程款,后续又新开一般账户接收37 万元执行和解款,上述账户长时间均未被初始网络查控覆盖。面对被执行人反复新开账户规避执行的迹象,执行人员是否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是否对规避执行行为保持足够警惕。从37 万元款项到账即被迅速转移的客观结果来看,主动实地核查、资金溯源的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网络查控本身存在技术边界,但法官依职权开展主动调查不能随之缺位。
第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核把关不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案件实质结案,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中止,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穷尽法定财产调查手段。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已经提供财产线索,天长市人民法院在对外债权线索没有核查完毕的情况下即作出终本裁定,实质上是把“系统查不到” 等同于 “客观上没有财产”。终本程序异化为部分执行案件的 “缓冲出口”,仅依靠线上系统查询结果就直接暂停执行,不再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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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未能发挥兜底纠错作用,形成二次财产遗漏
破产制度本应对执行程序起到兜底补漏的效果。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应当全面摸排企业全部财产,追回被不当处置的资产。但在这起案件当中,破产程序并未弥补执行阶段留下的漏洞,反而发生二次财产遗漏:管理人既没有发现健程公司尚未实现的剩余对外债权,也没有排查出企业后续新开的银行账户,更没有对37 万元执行款的流转去向开展追踪。
2024 年 11 月 19 日破产程序正式终结,债权人一无所获;而拒执罪线索迟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才移送公安,距离破产终结已经过去近半年。执行阶段没有查到的财产,破产程序同样未能查清;执行环节没能追回的资产,破产程序也未能追回,两道权利救济程序相继失守,一家本具备偿债可能性的企业最终走向破产。
四、多方受损的结局,折射执行机制的系统性短板
本案最终形成多方皆输的局面。
债权人历经诉讼、强制执行、破产多重司法程序,债权完全落空。并非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偿债能力,而是财产存在的时候没有及时查明,资金被转移时未能及时阻断,进入破产之后资产又没能追回。
对企业而言,健程公司原本可以依靠对外债权回款逐步化解债务危机,却叠加执行程序漏洞和企业自身处置失当,最终宣告破产退出市场。
从司法公信力层面,当社会看到胜诉之后,明明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却无法实现权利,刑事追责又滞后到企业主体消亡之后,公众对于执行工作的信任感会受到消耗。普通群众很难区分“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 和 “财产未被查实”,最终留下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直观印象。
长久以来,社会谈及执行难,更多归因于被执行人失信、财产隐匿手段复杂。这确实是客观现实,但如果将全部问题归咎于被执行人,就容易掩盖执行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反映出,现行执行体系在财产核查、后续处置、问责机制上仍存在短板:财产报告令送达之后,缺少常态化核查机制;线上查控存在局限,法官主动调查的责任边界落实不到位;终本程序容易被简化适用,偏离“穷尽调查手段” 的法定要求;破产作为执行的兜底程序,也会出现财产排查缺位。
破解执行难,不能只寄希望于被执行人自觉守信。更需要审视执行体系本身:为何有财产线索却未能查实,查实财产之后无法及时追回,刑事追责往往只能追究人身责任,难以挽回已经流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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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很多时候难的不是被执行人真的身无分文,而是财产没有被有效查实。当执行工作从客观上“查不到”,演变为履职层面的 “不去查”,执行难就不再仅仅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更是执行机制运行需要补齐的短板,而这一问题的治理,更需要制度层面持续完善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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