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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近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印发《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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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利用效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低效用地,是指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认定的低效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主体明确,涉及违法违规建设的,应依法查处完毕。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不符合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不纳入认定范围,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二、认定标准
低效用地类型包含低效居住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低效工矿用地、低效仓储用地、低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低效村庄用地及其他低效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和用途要求的建设用地;
2.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配套或公共服务设施落后的城镇及村庄用地;
3.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存在严重影响区域功能发挥或明显与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要求相悖的建设用地;
4.位于产业园区外、布局散乱的产业用地;
5.纳入城市更新的既有建筑、城镇老旧小区、完整社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以及用于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建设用地;
6.列入搬迁撤并计划的村庄、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用地。
(二)利用粗放、效益低下
1.容积率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最低标准的产业用地(分行业容积率指标控制值详见附表1);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最低标准的产业用地(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详见附表2);
3.低于园区平均亩均税收的产业用地;
4.亩均税收未达约定指标70%的工业“标准地”。
(三)不符合产业导向、环保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所在区域产业规划导向,列入产业布局调整、“退二优二”“腾笼换鸟”“退二进三”计划的产业用地;
3.高耗能、高污染,或其他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的产业用地;
4.列入《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尚未完成修复或未移出名录的建设用地。
(四)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1.建成2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2.房屋建筑结构存在明显安全、抗震隐患,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或危旧房屋占比较高的建设用地;
3.地上房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Ⅴ级,或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建设用地;
4.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
(五)长期停产、空置废弃
1.长期空置的标准厂房以及商服、酒店、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建设用地;
2.竣工2年以上未投产,或停产1年以上的产业用地;
3.未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剩余空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建设用地;
4.已闭坑且未进行整治或生态修复的采矿用地;
5.长期空置或废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6.空心村中的存量建设用地。
(六)其他情形
1.难以独立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
2.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确定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
3.其他经认定的低效用地。
三、豁免情形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特殊社会功能或城市安全功能的设施用地;
(三)经住建、文旅部门认定,具有显著地域特色、时代特征或社区记忆价值,并纳入地方历史风貌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四)已投产,短时间内难以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要求但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的产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云南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用地;
(五)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确需在园区外选址或突破行业最低容积率标准的产业用地;
(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论证,明确不宜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其他情形。
四、认定程序
(一)认定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辖区内低效用地的认定主体。
(二)认定流程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认定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按要求逐级报送。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并对上报成果完整真实性进行审查。产权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维持、调整或撤销原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应调尽调、应认尽认”的原则,全面调查认定符合标准的低效用地,动态掌握汇总,逐级报送认定结果和盘活情况,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作为实施增存配比的依据。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细化认定标准,产业用地容积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不得低于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值。支持各地探索通过明确营业额、税收、空置率等指标值认定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各地应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低效用地认定与盘活工作,确保认定结果和盘活成效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双倍扣减盘活数量,并严肃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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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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