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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无期(法律法规版)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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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少林寺管理处7月27日发布情况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7月26日,网传消息释永信已被带走调查。
官网介绍,释永信方丈,俗名刘应成,生于1965年,安徽颍上人。1981年到少林寺,1987年接任少林寺管委会主任,全面主持寺院事务,1999年任少林寺方丈。
1998年7月,释永信当选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2002年9月当选为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是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注:对释永信事件不做法律评价,静候调查,本文仅就宗教人员能不做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做法律法规上的梳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如果同时触犯两罪,假如金额又分别达到上亿元,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1500 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暂无明确规定,但是过亿的金额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触犯两罪,数罪并罚,过亿的涉案金额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的法律法规导览:
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刑期计算、缓刑适用条件
三、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正文】
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刑期计算、缓刑适用条件
【职务侵占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即职务侵占数额6万元以上即满足“数额较大”的情节,100万元以上即满足“数额巨大”的情节,1500万元以上即满足“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
2025 年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 ):
数额较大:金额3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量刑幅度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刑是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金额100 万元以上不满 1500 万元,量刑幅度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刑是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金额1500 万元以上,量刑幅度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刑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刑期计算】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②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②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③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④多次职务侵占的;⑤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⑥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⑦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职务侵占罪缓刑的适用条件】
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②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③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④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⑤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⑥拒不退赃退赔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意事项】
【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
【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6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档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判的现象。
【4】新旧标准的适用
《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22年5月14日以前,认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由此可见,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五万元的二倍即十万元以上,若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则六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百万元的二倍即四百万元以上,若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则“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一百万元的二倍即二百万元以上。
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这一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挪用资金罪的入罪标准,即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变为五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变为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变。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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