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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敌敌畏给绿茶、先启半步颠、池奈这些餐厅做消杀,员工自己都说“打死也不会去吃”,可第二天餐厅照常营业,顾客照样进门。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我先把话撂在这儿:这不是“操作不规范”能糊弄过去的行业瑕疵,这是踩在刑事红线上跳舞,甚至可能已经越线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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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清楚它碰了哪条刑律。敌敌畏是高毒有机磷农药,早就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压根不允许出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往餐桌上、餐具边、食材旁直接喷,还撕掉标签、灌进矿泉水瓶规避检查——这不是侥幸,是明知的、故意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构成,最高可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处罚直至死刑。注意,这是行为犯,不需要真的毒倒人,只要把毒物弄进食品环节,罪就成立了。判例摆在那:云南彝良商贩给腊肉喷敌敌畏防虫,判了一年;浙江东阳夫妻俩喷完卖腊肉,各判七个月。公司给几十家餐厅长期干这事,情节只会更重。
可别以为这就到头了。喷在明面上供几十家门店、无数不特定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一旦残留足以对顾客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罪名还可能升格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那可是三年起步,造成重伤死亡按第一百一十五条可以奔着无期、死刑去。办案机关现在核的,正是残留浓度和危害程度这一刀。
那责任谁来扛?消杀公司首当其冲,法人、直接责任人跑不掉。但餐厅也别想当“受害者”撇清干系——《食品安全法》白纸黑字,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你把消杀外包出去,不等于把责任也外包了。连对方资质、用药清单都不核验,监管介入当晚还继续偷用,这是管理上的重大失职。实务中,委托方明知或放任对方用违禁药的,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谁买单,得看证据能钉到哪一层。
说穿了,这不是一家公司的孤案,是“只看报价不看用药”的行业病根。别再拿成本说事——敌敌畏三块钱一瓶,人的命可不值这个价。该查的查,该判的判,把这条隐蔽的黑链彻底斩断,才算对得起那句“食以安为先”。(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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