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对新增违法建设普遍推行“快速拆除”机制,力求将违建遏制在萌芽状态。
然而,在追求执法效率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处置,绝不能突破法律设定的程序底线。“快”应当体现在发现、介入、认定和内部流转环节,而催告、公告、等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等强制执行的刚性步骤,任何时候都不可简化。
实践中,超过80%的违建拆除败诉案件,根源就在于程序瑕疵。因此,厘清法定流程、严守程序规范,是每一名执法者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七个法定步骤,且顺序不可倒置。
第一步是发现受理。执法机关应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物业或村居报告、相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违建线索,抢抓“黄金时间”第一时间响应。
第二步是现场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现场制作笔录,辅以拍照、录像和测量,固定违建的地点、面积、结构及周边参照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步是责令停止建设。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或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是否属于违建难以认定的,应发函请规划部门协助认定。
第四步是区分情形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责令补办手续或限期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期满后核查,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第五步是催告与公告,这也是最易引发执法风险的环节。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只有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复议60日、诉讼6个月)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步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由执法部门执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并执行,但催告与公告程序同样不可或缺。
第七步是实施强制拆除。执法机关需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多部门协同,全程录音录像,对合法财物进行登记保管,设置安全警戒线,拆除后核查并归档。
在此,有必要厘清三个关键边界。
一是效率与合法。“快速拆除”的“快”只能体现在前端调查与内部审批,而催告、公告、救济期等待等法定时限,属于不可压缩的刚性要求。
二是程序。实体正确救不了程序违法。
三是性质区分。查封施工现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后者适用更严格的程序规范。
综上所述,对于在建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可以“快查快停”,但一旦进入“强拆”阶段,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全部法定程序。七步流程,缺一环就是败诉隐患。只有将程序正义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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