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万宁公安依法查处 两起燃放孔明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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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凌晨,万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特警大队、网安大队、乌场海岸派出所在辖区内查获一起燃放孔明灯行为,先后依法传唤刘某某、陈某某、黄某1、陈某、黄某2、温某某、文某某接受调查。
经询问,刘某某、陈某某、黄某1、陈某、黄某2、温某某对各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刘某某、陈某某、黄某1、陈某、温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依法对黄某2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文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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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刘某某、陈某某、黄某1、陈某、黄某2、温某某、文某某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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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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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凌晨,万宁市公安局和乐派出所联合特警大队、网安大队在辖区内当场查获正在准备燃放孔明灯的李某1、张某某,以及正在运送孔明灯罩的李某2。
经询问,李某1、张某某、李某2对各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1、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法对李某2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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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某准备燃放孔明灯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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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运送孔明灯罩现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平安万宁、万宁发布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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