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财务合规 福利费
3.3.5 宗教活动场所福利费可以发放吗?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合规
邹凌瀚律师在为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经常会遇到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场所能不能给教职人员发福利?
这个问题没必要一听“福利”两个字就紧张。宗教活动场所正常运行,本身就有人员保障方面的支出。逢年过节慰问一下,教职人员遇到困难帮一把,发生重大疾病、意外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只要符合场所实际和内部制度,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能花。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福利可以有,但不能没有边界;可以发,但不能想怎么发就怎么发。
一、哪些福利,场所可以结合实际安排?
最常见的就是节日慰问。
比如春节、重要宗教节日等,根据场所自身经济状况,给常住教职人员发放一些慰问品或者适当的慰问费用。
还有困难帮扶。
教职人员本人或者家庭遇到比较特殊的困难,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帮助;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意外等特殊情况,也可以结合场所的经济能力提供临时救助。
这些支出有一个共同点:不是为了给某个人额外分钱,而是场所基于人员保障和实际需要作出的合理支出。
当然,不同场所的经济情况差别很大。
有的场所收入比较充足,可以适当多安排一些;有的场所本身自养能力有限,连日常开支都比较紧张,那福利少一些,甚至暂时没有,也很正常。
福利标准不能脱离场所自身的经济状况。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及财务合规,在实际帮助场所制定制度时,也不会建议所有场所照着一个金额标准执行。场所之间情况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标准定下来,并且能够长期执行。
二、福利不是负责人想发多少就发多少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场所给教职人员发放福利,至少要有相应的依据。
比如场所制度规定每年节日慰问标准是多少,那么按照制度执行;如果是特殊困难救助,也应当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金额,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不能今天觉得应该发,就临时决定给大家发一笔;明年又突然换一个标准;更不能负责人自己决定给某个人多发一笔,却没有任何依据。
尤其是涉及主要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本人的福利,更应该注意回避利益冲突,不能自己给自己定标准、自己审批、自己领钱。
场所的钱毕竟是场所的钱,福利支出也要经过正常的管理程序。
三、福利发出去以后,最容易漏掉的是“谁领了”
这件事情看起来特别小,但我建议场所一定要做。
比如场所决定给每位常住教职人员发放1000元节日慰问金。
不要钱发完以后,大家都觉得“反正都知道”。
最好直接做一张领取签收表,把姓名、发放事项、金额、日期等内容列清楚,由本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发放实物,也可以做相应的领取登记。
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为当时大家都在场,确实谁领了、领了多少都很清楚。但过了一年、两年,人员发生变化,原来的财务人员也可能已经离开,再回头查这笔钱,就不能再靠大家回忆。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涉宗教财务合规服务时经常提醒场所的问题:很多历史账不是钱花错了,而是当时该留下的东西没有留下。
四、千万别想着“以后有空再补”
福利支出尤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今天过节,大家忙着准备活动,顺手把慰问金发了,想着“过两天再把签字补上”。
结果两个月过去了,没人补。
半年过去了,还是没人补。
等到场所开始系统整理财务资料的时候,才发现当年的领取记录根本没有。
这时候再去找人签,就可能非常麻烦。
有些人员已经离开场所,有些人员联系方式都变了;如果时间更久,相关人员已经往生,那原来的领取事实就更没有办法通过本人签字补回来。
发放的时候把签收做掉。
不要把一个几分钟能够完成的工作,留到几年以后变成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
五、福利支出也要进入场所的账
福利发了以后,不能因为属于内部人员福利,就不进入财务账。
该计入什么支出科目,按照场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和具体业务性质处理;相关审批材料、领取记录、票据等,也要和财务资料对应起来。
比如一笔节日慰问支出,至少应该能够找到:
为什么发;
按照什么标准发;
发给谁;
发了多少;
谁批准的;
实际有没有领取。
这样以后无论是财务人员自己核账,还是接受检查、审计,都能够把这笔钱解释清楚。
从涉宗教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的角度来看,这些材料的意义其实很简单——不是为了证明场所“很会做表格”,而是为了证明这笔钱确实按照场所的制度和实际需要支出了。
六、福利标准还要考虑场所自己的“家底”
还有一个问题容易被忽略:福利不是越多越好。
宗教活动场所首先还是要保障正常宗教活动和日常运行。
如果一个场所自身收入有限,每个月水电、维修、人员保障等基本支出已经比较紧张,这时候还要为了“福利不能少”不断增加支出,反而可能影响场所正常运转。
所以福利安排要和场所的收入、资产以及实际支出能力相适应。
有钱的时候按照制度合理安排,没有条件的时候适当减少,这并不意味着场所做得不好。
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本来就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福利金额。没有必要因为别人发得多,自己就一定要跟着提高。
七、福利可以发,但要把“人情”和“财务”分开
从涉宗教法律事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合规和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来看,福利支出最重要的不是把它做得多复杂,而是把几个基本问题处理好:
有制度依据;
有合理标准;
有审批程序;
有领取记录;
有财务核算。
如果涉及依法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也按照场所财务公开制度做好公开。
这样,场所能够照顾教职人员,教职人员也能够感受到场所的保障,同时不会因为福利发放留下账目上的问题。
所以,宗教活动场所不是不能发福利。
该慰问的可以慰问,该帮扶的可以帮扶,该救助的可以救助。
但场所的钱不能凭感觉发,更不能今天一个标准、明天一个标准。把制度定好,把审批走好,把领取记录留好,把钱真正记进账里,福利这件事情就能够做得既有人情味,也经得起财务和法律上的检验。
邹凌瀚律师作为涉宗教法律事务律师、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长期参与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事务及财务合规工作,更建议场所把人员保障类支出提前纳入制度,而不是每到节日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才临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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