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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发了篇文章(),在业界引起争论。网络是有记忆的,咱们先看看大家的观点。某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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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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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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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颗牙的“八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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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大咖都认为这个案例认定放火没问题(当然老许说,放火不等于放火罪),如此,我也就理解了,当初为什么这个“熊孩子”会被判刑——因为“放火是成立”的,这种认识在大家、大咖和行业精英那里早已根深蒂固。这也就是为什么,群里讨论的时候,我是“孤立少数”,甚至被人给骂了,甚至还有人“强烈建议”我删掉文章。我对某些言辞过激行为,不大往心里去。我没时间吵架,我始终在思考:这类“点火即放火”的案例,认定放火罪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刑罚有个重要原则——疑罪从无。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我认为判“熊孩子”犯放火罪可能错了的理由如下(注意,我说的是一类,而不是专指这个案例)在其他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放火罪必须要求主观上的故意。故意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那么请问:第一,“熊孩子”是不是故意?他故意做了什么第二,“熊孩子”是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第三,“熊孩子”是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我认为:如果“熊孩子”只是故意点燃床单吓唬人、并无意制造火灾,如果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点火行为会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不希望或者放任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放火罪不能成立。并且想一想,这“三个如果”是不是极可能是事实而不是假设。从现实情节推理上,我相信“如果”很可能是事实而不是假设,所以我判断这类放火罪的判决应该是错的;但由于没有看到全部证据资料,我不能断定具体到“烧床单”这个案例,它一定就是错的。这也是我昨天为什么说“根据讲的大概情况,我认为他们错了;但因为我没有看到全部的案卷,我不敢确定他这个案子真的错了”的原因。如果到现在还有人非得坚持说,故意点燃床单就是放火,那么我只能说:如果此论成立,则可以此类推,那么每天将有大量“放火犯”被抓。居民区,甚至居民楼里、住户家里,经常有人点火烧各种各样的东西,还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那些,都是“故意点火”,都得按放火罪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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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放火罪不是“结果犯”,只要实施就是犯罪。这就意味着,如果点火就是放火,那么不论后边着不着火、扩大不扩大,实施点火行为的人都是放火犯,可怕不可怕?我始终认为,点火≠放火。判断放火罪是否成立,不应只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点火,还要结合其认知能力、心理动机、主观目的、行为过程等综合判断。其中,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非常关键。如果那个“熊孩子”果真不是为了故意制造火灾而只是点个床单吓唬母亲,则可以这样描述起火原因:X岁的学生XX与母亲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利用点燃床单的方式吓唬母亲,不慎引发火灾。我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对案子情况不怎么了解的人,没看到笔录,一上来就能直接断定“认定放火没问题”。写到这我就想起来,当年全国火调大比武的时候,打造了那么多现场、点了那么多火、有好几次差一点就把点火的人给烧到了,头发和后背都被燎了。而如今,有些人自以为懂得火性,直接断定点燃床单的那个“熊孩子”应该“明知”其行为会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我实在不知道理何在。其实,讨论这个事情非常重要,它实质上会揭开消防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短板。只可惜,很多人看不到这一层罢了。两个学术交流群,还是那句话:
进群自愿,退群自由;
讨论问题,不怕较真;
莫带偏见,反对攻击;
莫信权威,敢于质疑;
有理有据,欢迎批判;
克制情绪,追求理性;
如有不适,随时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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