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妻子罗某感情不和,罗某回娘家居住。马某租赁一辆小型轿车,携带菜刀、铁锤守候在罗某出行路段,驾车以112km/h冲撞罗某及其母亲所乘电动车,致罗某十级伤残、其母轻微伤。马某将罗某抱上车带走后被抓获。刑事判决认定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罗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审认定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5340.75元。二审则认为刑事判决未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案属健康权纠纷,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并将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驳回。罗某不服,申请再审。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马某故意驾车撞人同样属于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并未排除以机动车为犯罪工具故意撞人的情形,"构成犯罪"也未限定为交通肇事罪,故本案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免责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而非驾驶人故意。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因此转嫁或减轻。第三,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其民事赔偿责任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无论是交强险还是过错方的赔偿范围,均未排除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予以扣除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再审改判的核心理念在于:交强险制度的终极使命是保障受害人,而非替保险公司"避险"。二审法院的逻辑是——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车辆只是犯罪工具,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用赔。这一推论看似严谨,实则经不起法律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过错"一词并未限定为过失,故意驾车撞人当然也是一种"过错",由此造成的事件同样是交通事故。更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已经明确列举了"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并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害,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立法者早已预见到驾驶人故意肇事情形,并作出了"先赔受害人、再追偿侵权人"的制度安排。
交强险免责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而非"驾驶人故意"。如果因为驾驶人的主观恶性大就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将难以获得及时救济,这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保险公司赔付后享有追偿权,最终责任仍由侵权人承担,不会让犯罪人"白占便宜"。
此外,二审主动剥夺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值得反思。保险公司上诉时并未对该两项提出异议,马某也未上诉,二审却主动改判扣除,超出了上诉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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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认为:
第一,受害人遭遇故意驾车冲撞,应坚持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实践中,部分法院容易将驾驶人故意肇事排除在交通事故范畴之外,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仍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人切勿因刑事判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就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第二,交强险赔后可追偿,侵权人不会"免责"。很多当事人担心保险公司赔付后侵权人的责任会减轻,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交强险只是让受害人先拿到救命钱,并非替侵权人"买单"。
第三,刑事犯罪不影响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已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标准与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区分开来,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排除之列。受害人应据理力争,不被"刑事犯罪不赔精神损失"的一般性认知所误导。
第四,保险公司拒赔时应审查其理由是否超出上诉范围。本案保险公司仅对责任主体和鉴定费提出异议,未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二审却主动扣除,程序上存在瑕疵。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关注法院是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审理,必要时以此作为程序性抗辩理由。
注:本文已做完整脱敏处理,仅是个案分析,文中观点仅系律师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立场,不构成个案及类案法律意见,仅用于法律科普。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可以联系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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