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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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房产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权利叠加冲突:同一在建工程、房产项目,既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又存在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拍卖款如何分配?
最高院在《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房地一体”仅仅只是为了方便法院拍卖处置,至于拍卖处置之后的执行案款,应当按下列原则处理:对建筑物的资产案款,交付给建设工程债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资产案款,交付给抵押权人。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确立了建设工程领域权利冲突的核心裁判尺度,彻底厘清房地一体抵押与新增工程的权利边界。
第一,建设用地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设立后新增建筑物。银行仅对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对后续施工建成的地上建筑物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二,严格区分房地价值分别受偿。司法拍卖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与房屋必须整体处置,但拍卖价款需拆分处置:土地使用权对应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地上建筑物对应的拍卖价款,由施工方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
第三,法定工程款优先权整体优于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施工人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效力层级更高,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具备天然顺位优势,核心目的是优先保障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材料成本等基础权益。
两类权利冲突的完整解决实务方案
结合本案裁判观点,实务中可直接套用两套冲突解决标准,清晰处理各类叠加情形。
其一,先抵押土地、后建设房屋的,土地价款归抵押权人,建筑物价款归施工承包人,互不干涉、分项清偿,银行不能吞并新增工程价值。
其二,工程整体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然优先于抵押权,处置价款优先结清施工工程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抵押债务。
需要重点注意:工程款优先受偿范围仅限工程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材料款等成本,不包含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失赔偿;超出实际工程款范围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顺位优于抵押权;土地抵押不溯及新增建筑物,拍卖价款需房地拆分、分项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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