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帮亲友临时照看宠物的情况并不鲜见。可一旦照看期间犬只伤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担?2026年8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反复疏导情绪,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6年3月26日,崔某路过某商店门口时,被蹲守在店门口的犬只咬伤腿部。崔某随即进店与店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张某拒不赔付,并出言激化矛盾。崔某愤而报警,民警到场组织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崔某遂先行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接种狂犬疫苗。治疗终结后,崔某再次向张某主张医疗费用,张某仍置之不理。崔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双方对立情绪较重,若径行判决易加深矛盾、不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遂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核实案发经过,查明肇事犬只刚生产完毕,系张某临时代他人照看,张某据此以“犬只非自己所有”为由拒绝赔偿。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官分别对双方开展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
向被告张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管理人”并不限于所有权人,临时受托照看、实际管控犬只期间,即负有约束、看管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狗不是自己的”为由推卸责任;且刚生产的母犬具有护仔本能,更应加强看管,不应放任其蹲守在公共通行的商店门口。
向原告崔某释明,饲养动物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疫苗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并非凡受损害即可获赔,引导其理性调整诉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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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反复沟通、耐心疏导,双方逐步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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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或临时受托看管动物,均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做好拴养、圈养等防护措施,防范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一旦遭遇动物咬伤,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就医处置,妥善保管医疗票据、报警回执等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张晓娟)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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