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月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股份转让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两名当事人合计被处以250万元罚款。本次处罚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据披露,沃格光电此前已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8月8日披露相关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本次涉案的两名当事人分别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以及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证监局对二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完成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案件已办理终结。
经监管部门查明,易伟华曾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双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情况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但实际转让总价款、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披露内容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披露的多份相关公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目前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完成整改。
针对本次违法事实,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具体处罚明细如下:
当事人名称 身份说明 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 易伟华 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警告 150万元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 警告 100万元
公告同时提示,当事人若对本次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沃格光电强调,本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提醒投资者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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