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快递配送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一名签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的快递员,最终仍被认定与营业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责任。
01
案例简介
邵某于2024年4月,通过某速运公司营业部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入职,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入职后,他被要求与案外人某平行线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配送服务的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认定为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2024年8月,邵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事由离职,向营业部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同工不同酬差额及装卸车费等。案件历经一审驳回、二审改判,结果截然相反。下面用一条时间线看清全案脉络。
2024年4月 招聘入职
邵某通过营业部招聘信息应聘,进入站点从事快递配送,接受日常管理与排班。
入职后 签订平台协议
被要求与案外人平行线公司签《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不属劳动关系。
2024年8月 离职并索赔
以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离职,要求营业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
一审(2025年7月30日) 驳回请求
营业部辩称业务已外包、邵某系自主抢单的网约骑士;一审采信协议,驳回邵某全部请求。
二审(长春中院) 改判认定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营业部与邵某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一审,改判支持相关诉求。
02
案例简析
一审与二审的分歧,核心在于“看形式还是看实质”。一审法院更多依据协议名称与“自主选择”条款,认为邵某系自主注册、自由抢单,不构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则穿透合同表象,审查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支点
其一,人格从属性。营业部通过APP工号绑定、统一工装、配送三轮车等工具,将邵某纳入业务体系;装车组名单、入仓时间表等证明其接受站点常态化管理,并非表面上的“自由抢单”。
其二,经济从属性。邵某的报酬由营业部统计并决定构成,是其劳动的主要收入来源,而非独立经营的收益分配。
其三,组织从属性。快递配送本身就是营业部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邵某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经营链条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关键不在签了什么名字的协议,而在日常管理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案中,邵某提交的平台工号绑定记录、装车组名单、入仓时间表,与聊天记录、录音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招聘—管理—报酬”证据闭环,足以证明营业部才是实际用工主体。主审法官也明确提示:审查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名称或条款下结论。
03
实务启发
这起案件并非孤立。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约2.4亿,其中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约8400万。对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用工的企业而言,以下五点合规提示尤为关键。
1
协议名称不等于法律关系。把用工写成“共享经济”“承揽”“合作”,并不能自动隔离劳动关系;法院看的是实际管理,而非合同抬头。
2
管理痕迹就是证据。工号绑定、排班、考勤、工装、工具发放、报酬决定这些日常动作,恰恰是被穿透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HR应意识到其法律分量。
3
灵活用工要“真灵活”。若希望不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自主接单、无强制考勤、可多平台接单、无底薪、报酬按单结算等条件;名义签协议、实际强管理,等于“假灵活”。
4
外包边界要厘清。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但自己仍直接招聘、排班、考核,容易被认定为“假外包”,实际用工的本部要承担主体责任。
5
入职环节规范主体。招聘主体是谁、APP工号由谁绑定、工装工具由谁发放,直接关系用工主体认定;HR应把灵活用工的实际管理边界写进制度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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