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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一则通告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具体如下——
泉州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具体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二)泉港区:南山中路—南山南路—滨海南路—滨海东路—驿峰东路—驿峰中路所围区域及驿峰中路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
(三)石狮市:石狮市市域范围。
(四)晋江市:青阳街道、梅岭街道、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及良种场所有区域。
(五)南安市:南安市市区总体规划区域、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六)惠安县:县城中心区(东起G324国道、西至科山、南起溪滨公园、北至北园路学园路);城南工业园区〔东至灵山工业区灵山路两侧范围(涂寨镇灵山村、廖厝村、西湖村)、西至324国道城南工业区大门、南至福厦路324国道复线以南惠安二中(螺阳镇金山村、联群村范围)、北至东环路与惠东快速通道交界路口(螺阳镇锦里村、辋川镇坑南村)〕。
(七)安溪县:县城城区(城区二环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南翼新城(环城路、环北路周边及以内区域)、卫浴新城(工业园区内)、2025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思明园(工业园区内)、湖里园(工业园区内)。
(八)永春县:福建永春工业园区、县城中心区(东起轻工大桥、西至石鼓桥、南起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九)德化县:县城城区(大外环路—北环路—355国道—东城北路—双洋路—南三环路所围区域);工业园区〔德化“陶瓷+”产业园区、宝美中小企业创业园、上寮工业片区、盖德小微企业创业园、大坂工业片区(含厦大科技园)、紫云中小企业创业园、紫云高科技材料产业片区、龙浔招商产业片区、苏洋工业片区(龙门滩小微企业创业园)、鹏祥工业片区〕。
(十)泉州台商投资区:除通港公路—海灵大道—张青公路—惠安县域交界线所围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二)鼓励支持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三)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加强禁燃区的建设管理,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3.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查处。
4.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五)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依法核准的能源项目不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34024-2015)相关标准。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申请,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泉政文〔2019〕51号文件中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9〕20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狮政规〔2024〕5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晋政文〔2018〕100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决定》(南政〔2017〕37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政告〔2019〕29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的通知》(安政综〔2019〕78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的通知》(永政文〔2019〕168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台管〔2024〕3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泉州晚报、泉州市政府办
编辑:尤逸群
一审:尤逸群 | 二审:黄种成 | 三审:林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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