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工在海外工作合同到期后逾期滞留、非法居留,将被处以8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自9月10日起生效的第283号法令,明确规定了对在海外工作的越南劳工及相关组织、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直接与外国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出国务工的人员,必须登记合同并取得常住地政府的确认文件。若在未获得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合同登记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出国务工,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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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或职业培训期满后,未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强迫而拒不回国,且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劳动者,将适用8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该罚款标准同样适用于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为出国务工人员提供信息、广告、咨询;选拔劳动者或收取费用;在未受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强迫、拉拢、引诱或欺骗越南劳动者在海外非法滞留;伪造出国务工服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企业分支机构,若将越南劳工派往海外从事超出企业服务范围或授权期限的工作,将被处以1.8亿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除缴纳罚款外,企业还必须按规定退还向劳动者非法收取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据统计,约有86万名越南劳工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工作,每年向国内汇款65亿至70亿美元。日本、中国台湾和韩国是三大主要接收市场。普通劳工或仅接受过短期培训的人员占出境总人数的85%至90%;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占10%至15%。大部分劳工从事生产制造、建筑、机械、农业、渔业及家政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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