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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调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供应目录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要指导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全用药供应目录评估机制,持续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的更新调整(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按照积极规范配用原则,优先配备基本药物。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等文件要求,强化统一用药目录管理,及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种类,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便用药。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完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地方实际,统筹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占比、使用金额占比以及处方占比,并逐年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在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情况作为处方审核和点评的重点内容。医师遵循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合理用药,有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三、深化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点围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监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质效。要充分利用临床真实世界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围绕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等,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转化应用,重点在遴选药品目录、优化用药结构、制定临床用药规范、防范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持作用,促进基本药物精准合理使用,持续规范药学服务。
四、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培训宣传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优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突出基本药物功能定位和临床关键用药政策特征,强化基本药物临床首选、公平可及的理念,以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培训为重点,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实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能力。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政策培训,提高抓落实能力。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五、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成效评估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改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等,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建立结果通报制度。要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增补部分民族药,相关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增补程序标准、严控品种数量,遴选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国家将适时组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请各省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于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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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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