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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市发改价费〔2026〕104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邵阳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市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负责中央、省属驻邵单位和市直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三区发改部门按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区属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鼓励各类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实施优惠;
(四)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规范车辆行停秩序,促进交通疏导;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定价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九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产权是开发商的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由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加快车位流转;暂时不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和计次两种计费方式。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按计时单位收费的,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二条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为A、B两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一个月进行公示。市城区内收费车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划分,并适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对车位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政府指导价收费条件的,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邵阳市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
(三)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或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停车场管理制度;
(八)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社会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机关事业、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公立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方便。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实行优惠。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或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区域的划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45、12315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依据职责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公布前批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1.邵阳市城区停车场区域划分
2.邵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3.邵阳市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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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邵阳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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