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琐事,男子酒后心生报复,不仅动手打了他人,还驱使自家饲养的多只大型犬撕咬他人,造成他人重伤二级。近日,濉溪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此案被告人在濉溪县四铺镇家中饲养数只大型烈性犬。日常因为犬只随意大小便问题,与邻居郭某产生矛盾。
2025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酒后回到家中,为发泄心中不满,实施报复,他将自己饲养的6只大型烈性犬带至郭某住处,把郭某叫到屋外,先是动手对其实施殴打,之后当场唤使犬只扑咬郭某。多只大型犬扑向郭某,致使郭某身上多处受伤。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动物伤人并非只是意外事件,本案中,犬只只是行为人实施伤害的工具,主动放狗伤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后果达到重伤,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该案牵扯到刑事附带民事,未作出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称,邻里相处,难免发生摩擦口角,遇到矛盾切忌冲动报复,殴打他人、动物伤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身陷牢狱,付出沉重代价。饲养犬只要依法文明养犬,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轻则治安拘留罚款;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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