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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安置,名单上明明有自己的名字。
但去找相关单位要安置,对方却说:那个名单不算数,你不是安置对象。
这个理由,听起来就让人窝火。
名单是你们自己做的,公示是你们自己发的,现在说不算数就不算数了?
广西某市的一位女性,就遇到了这样的荒唐事。
她叫阿芳,是某村的外嫁女。她的名字,明确出现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名单上。
但当她去申请安置时,相关单位一口回绝:你不符合安置条件。
阿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单位的决定。
她继续不服,在蔡晓仪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行政诉讼。
这场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相关单位竟然还上诉了。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某市相关单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撤销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名单上有名字,安置却“没份”
本案的当事人,是广西某市的一名女性。我们叫她阿芳。
阿芳是某村的外嫁女。她的户口,经历了几次迁移。
2012年12月,阿芳和另一个亲属,分别因投靠亲属,迁入了户主为另一亲属的家庭户。2016年,又有一位亲属因投靠子女迁入这个家庭户。
在当地的某江某桥及道路建设项目中,阿芳所在的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相关单位制作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名单,上面有阿芳的名字。这份名单,是项目拆迁补偿一览表,包含了28户拆迁对象和37户拟安置被拆迁户的名单。
阿芳的名字,就在这份名单上。
按照常理,名单上有名字,就意味着你是安置对象。但阿芳找到相关单位申请安置时,对方却说:你不是安置对象,这个名单不是最终的安置决定。
阿芳不服,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申请,要求确认她的安置资格。
2021年7月,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阿芳不是安置对象。
阿芳不服,向某市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相关单位的处理决定。
阿芳没有放弃。在蔡晓仪律师的代理下,她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相关单位和复议机关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相关单位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相关单位不服,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名单上的名字,为什么不算数?
这个案子,表面上看很简单:名单上有名字,就应该是安置对象。但真正打起来,有三个难点需要逐一攻破。
难点一:安置名单的法律性质——是“内部文件”还是“对外承诺”?
相关单位在上诉中称,那份安置名单不是证明阿芳应当得到补偿安置的充分证据。他们的理由是:这份名单是为了申请拨款而制作的文件,不是最终确定安置对象的文件。
换句话说,相关单位的意思就是:这个名单是我们内部用的,不作数。
但蔡晓仪律师指出,这份名单是相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不是内部文件。名单上载明了具体的拆迁对象和安置对象,阿芳的名字赫然在列。这份名单,是相关单位经过调查后形成的,具有公示效力和证明力。
如果相关单位可以随意否定自己公示的名单,那老百姓的信任感何在?凡是名单上的人,都可以被一句“这是内部文件”打发掉,那征收安置的公平公正从何谈起?
难点二:举证责任分配——谁该证明阿芳是不是安置对象?
相关单位在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实际上是在要求相关单位证明阿芳“不是安置对象”,这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相关单位认为,应当由阿芳来证明自己“是安置对象”。
但蔡晓仪律师指出,阿芳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那份公示的安置名单上,有她的名字。这份名单本身就是由相关单位制作并公开的,足以证明阿芳是安置对象。
如果相关单位主张阿芳不是安置对象,那就应当由相关单位来举证,证明名单为什么不算数、阿芳为什么不符合安置条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相关单位一方。
难点三:外嫁女的安置资格——身份认定与平等保护。
阿芳是外嫁女。在征收拆迁中,外嫁女是否应当享受安置待遇,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很多地方,对外嫁女采取“不给安置”的做法,借口往往是“嫁出去了”“户口虽然在本村但不享受村民待遇”等等。
本案中,相关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说“因为你是外嫁女所以不给”,但阿芳的名字明明在公示名单上,却被拒绝安置,这背后是否隐含着对外嫁女的歧视?
蔡晓仪律师在代理中,虽然没有直接指控歧视,但通过强调“名单的公示效力”和“举证责任分配”,有效维护了阿芳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回应了对外嫁女的不公平对待。
用证据和法律,锁定名单的证明力
面对这三个难点,蔡晓仪律师的代理策略,精准而务实。
✨关于名单的性质——用“公开”锁定“公示效力”。
蔡晓仪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份安置名单,是相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不是内部讨论稿。它被收录在相关单位的公开文件中,是项目拆迁补偿方案的组成部分。
“如果这份名单不算数,那什么算数?”蔡晓仪律师质问,“相关单位不能一边公示名单,一边说名单不作数。这是自相矛盾的。”
律师进一步指出,这份名单的形成过程,是经过调查核实的。名单上不仅列出了安置对象,还列明了具体的安置户数和回建用地面积。这说明,这份名单是经过认真研究、具有确定性的,不是临时的、可以随意推翻的文件。
✨关于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蔡晓仪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相关单位作出了“阿芳不是安置对象”的处理决定,就应当对这个决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阿芳为什么不是安置对象。
阿芳已经提供了名单这个初步证据,证明了自己的名字在安置名单上。如果相关单位认为这个名单不能证明阿芳的安置资格,那相关单位就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名单的证明力。
“不能让老百姓去证明自己‘是’安置对象,而让相关单位躺着等老百姓举证。”蔡晓仪律师强调,“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关于外嫁女的身份——用事实说话,不贴标签。
蔡晓仪律师在代理中,没有将问题上升为“外嫁女歧视”这个宏大叙事。她选择了一个更务实、更有力的策略:用事实说话。
名单上有阿芳的名字——这是事实。相关单位没有证据证明阿芳不符合安置条件——这也是事实。不需要讨论外嫁女该不该安置,只需要让法院看到:相关单位的行为,连自己的名单都不认,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这个策略,避免了让案件陷入“外嫁女身份认定”的复杂争议,而是聚焦于一个更基础、更清晰的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处理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相关单位公开的安置名单,可以证实阿芳属于拟安置被拆迁户的名单之一。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被撤销,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相关单位必须正视阿芳的安置资格,不能再以“名单不算数”为由拒绝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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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深度复盘
这个案子,蔡晓仪律师的代理策略,核心可以概括为:咬住名单不放,让相关单位无法自圆其说。
相关单位说名单不算数,蔡晓仪律师就问:名单是你们自己做的,为什么不算数?名单是公开的,为什么不算数?名单上有具体的户数和面积,为什么不算数?
这些问题,相关单位一个都回答不了。
因为事实很清楚:如果名单不算数,那相关单位就是在欺骗所有被征收人。如果名单算数,那阿芳就是安置对象。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相关单位在一审败诉后,选择了上诉。这说明,相关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态度非常顽固。但上诉的结果,是二审维持原判,相关单位的上诉被驳回。这个结果,对于其他有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来说,是一个有力的信号——相关单位不能随意否定自己公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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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名单上有你的名字,却被拒绝安置,你该怎么办?
安置名单具有证明力,不是“内部文件”。
征收拆迁中,相关单位公示的安置名单、补偿方案等文件,是经过调查核实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的名字在名单上,这份名单就是你主张安置权利的初步证据。相关单位不能随意以“内部文件”“不算数”为由否定名单的效力。
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是老百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相关单位以“你不是安置对象”为由拒绝安置,就应当由相关单位来证明你为什么不是。不能要求老百姓自证自己“是”。
被拒绝安置,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为复议被维持就放弃维权。
保留好一切证明安置资格的文件。
安置名单、征地通告、补偿方案、户口本、产权证、建房审批文件——这些材料,是你证明自己安置资格的关键证据。平时要妥善保管,征收时要及时复印备份,作为维权的依据。
外嫁女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安置权利。
法律不因性别而区别对待。如果你的户口在村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安置,就应当享受本村的征收安置待遇。相关单位以“嫁出去了”为由拒绝安置,是违法的。
不要在“名单”问题上妥协。
如果你的名字在安置名单上,但相关单位告诉你“名单不算数”,不要轻易相信。名单是相关单位自己制作的,他们不能自食其言。如果他们说名单不算数,就要让他们拿出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这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推诿和欺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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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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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仪律师
专业拆迁维权的杰出代表。蔡晓仪律师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征地拆迁维权、小产权房拆迁维权等诸多方面屡建奇功,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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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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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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