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亚迪
住房公积金制度迎来重要变革。
8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第三次修订,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此次修改共20条,在《条例》第一条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并围绕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安排。
具体来看,多项修订备受关注:装修费、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支付房租”调整至提取情形首位,公积金投向由国债拓展至政策性金融债,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贷款审批时间缩短,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等。
中指研究院指数研究部总经理陈文静告诉记者,本次修订顺应了住房需求从“增量”向“存量维护”转变的趋势。公积金制度向“租、购、修、养”全周期拓展,将加速租购并举格局的形成,激活存量市场,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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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范围扩大,租房不再设收入门槛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修订重点之一。
修订后,提取情形从原有的6种扩展至9种,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并将“支付房租”调整至首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也被纳入提取范围,为未来拓展更多住房消费场景预留了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租房提取取消了原《条例》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这意味着租房提取在制度层面不再受收入比例约束,只要在租房,就能提取公积金,操作更加便捷。
同时,租房提取在9类情形中排位升至第一,这一细节变化也释放了明确信号,即公积金正在向住房租赁端倾斜,这将对大城市新市民等群体形成实质性利好。
除了新增的提取情形,原《条例》中的提取情形也被完整保留,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
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加速转型,从过去的购房融资工具升级为覆盖居民“购、租、修、养”全居住生命周期的综合性住房保障与消费支持平台。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在9类情形中,租房支持被置于首位。这充分体现国家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推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在严跃进看来,此次修订将装修和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也顺应了住房消费从以“购房”“租房”为主向“修房”“养房”拓展的趋势。装修支出通常数万元至二十余万元不等,物业费每年数千元且持续发生,允许公积金用于此类支出,切实减轻了居民日常居住负担,增强了制度获得感。
与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决定》删除了装修提取“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表述。中指研究院认为,这意味着《条例》不再预设统一上限,各地可根据个贷率、装修成本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额度。严跃进进一步解释,这并非取消额度管理,而是将权限下放给地方,意在鼓励和支持房屋装修改造,与当前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的政策导向高度吻合。
投资渠道首度拓宽,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如果说提取场景扩容解决的是“钱怎么用”,那么资金管理端的调整,回答的则是“钱怎么管、怎么增值”。本次修订的一大看点是,公积金投资渠道首度拓宽,政策性金融债被纳入投资范围。
《决定》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的表述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这是《条例》实施以来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拓宽公积金可投资品种,释放出优化资金运用效率的政策信号。
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10.9万亿元,而目前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仅为1.50%。面对超10万亿元的沉淀资金,提升资金运用效率的需求客观存在。
李宇嘉分析,引入政策性金融债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公共支出提供支撑。随着住房市场进入存量时代,这类支出将越来越大,配置政策性金融债既能增厚收益,也为该品种拓宽了融资渠道。
华泰证券张继强撰文指出,此番调整虽幅度有限,但为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打开了制度窗口。他建议,后续可进一步放开至地方政府专项债、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既能提升缴存人实际回报,也能为金融市场注入长期稳定资金。
此外,公积金利率决定权也迎来调整。《决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回顾来看,这一条款在历次修订中几经变迁:1999年首次颁布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2019年修订后,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此次则直接明确由国务院决定。
受访专家认为,近两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的差距不断收窄,由国务院直接定调,有助于未来更及时、精准地发挥利率调节作用。
增值收益用途同样有所调整。《决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支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费用,三是为建设、筹集和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公共支出补充资金。
与旧版《条例》要求的用于补充廉租住房建设不同,如今增值收益被更多地用于公租房和房屋安全管理。中指研究院指出,我国约30%的住房建于本世纪之前,预计到2040年前后其中近八成的房屋将进入“中老年”阶段,更新、维修、保养等资金需求巨大。此次调整为房屋安全排查、修缮和维护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除了提取场景扩容和资金管理优化,本次修订在制度覆盖面上也迈出关键一步。
《条例》新增第四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决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到灵活就业群体,是适应我国就业结构变化、增强制度普惠性的重要举措。考虑到灵活就业群体实际情况和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决定》坚持两点原则:
一是尊重灵活就业人员意愿,不搞强制和“一刀切”;二是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同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自由职业者等群体过去因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而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此次修订从制度层面打开了通道。
事实上,地方探索早已先行。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累计超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中指研究院分析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地方试点”升格为“国家制度安排”,是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的重要突破。
在管理服务效能方面,《决定》明确了四项举措:
一是简化提取手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再由所在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二是缩短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压缩至10日;三是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四是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缴存登记和足额缴存义务,并对未督促履责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对比6月征求意见稿中“互认互贷”的提法,《决定》调整为“缴存记录在全国范围内的互信互认”。严跃进认为,这一变化意味着改革不再局限于贷款环节的跨区域协作,而是从缴存源头抓起,全面打通全国公积金缴存信息。一旦缴存记录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后续贷款、转移、使用等各环节均能高效衔接,为跨区域就业和购房提供根本性便利。
与此同时,风险防控也同步加码。《决定》明确,以欺诈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期退回资金并取消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以欺诈手段违法获得贷款的,限期返还资金并取消5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可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表示,此次修订是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迈出的关键性一步。20处修改突出了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等重点,既回应了缴存人对充分发挥公积金作用的更高期待,也解决了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不完全适应的问题,有助于降低缴存人住房支出、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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