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离婚后追讨650万,父亲转账是借还是送?法律认定赠与,他不服
2020年,唐先生与谢女士结婚后不久,谢女士就怀了孕,可唐先生一直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坚持要还在怀孕的谢女士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实是他的,但他仍然不相信,态度变得越来越差,经常情绪失控,后来谢女士发现唐先生在婚前其实结过一次婚,却一直瞒着她,这件事让谢女士感到非常受伤,最终她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并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唐先生的父亲看到儿子的婚姻状况变得这么糟糕,心里很着急,为了缓和局面并安抚谢女士,他在2020年到2021年之间分三次转了650万元过去,每次转账都写着“购房款”,谢女士用这笔钱在上海买了一套小户型的学区房,房子登记在她自己名下,没有加上唐先生的名字,当时没人提到借钱的事,唐父也没有要求写借条,唐先生本人也没有表示反对,法院后来认定这笔钱是老人主动给的补偿,不属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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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刚出生两个月,谢女士就和唐先生分开生活,随后提出离婚诉讼,这时唐父突然改口,称那650万是借款,并拿出仅有唐先生签名的借条,他提到当时谢女士以打胎相威胁,迫使老人支付这笔钱,但事实在于,谢女士从未签署过文件,也没有聊天或录音能证明她知晓此事,更谈不上同意借款,转账记录明确标注为“购房款”,并非用于日常花费或家庭经营用途。
法院查了民法典第1064条,里面说得很清楚,大额债务必须夫妻两个人都签字,或者后来一方承认,才能算共同债务,这笔钱谢女士一分没花过借条,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她知道这件事,房子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金额又太大,根本不符合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这650万是唐父出于愧疚和补偿心理给的赠与,不用还。
现在很多家庭遇到类似情况,父母一着急就花钱解决问题,以为把钱给到位关系就能缓和,却常常忘记留下书面凭证,其实法律不看人的想法,只看有没有证据,去年北京有个类似案子,法院也支持了收钱的一方,尤其当女方在婚姻中受过委屈的时候,网上讨论很热烈,有人觉得谢女士人离开了还拿着钱不公平,但法律不管人们觉得公不公平,它只认证据链,今年上海高院发布新指引,特别强调转账时写的用途很关键,像这种写明购房款的,基本就认定为赠与了。
唐先生的问题不在于钱,而在于他在婚姻中一直不信任自己的妻子,还对她施加精神压力,谢女士买房子其实是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不是为了占便宜,唐父一开始出钱是想帮儿子挽回局面,等到婚姻真的破裂了,他又觉得钱白花了,想把钱要回来,这种想法很常见,很多父母把给子女的钱当成一种投资,认为投错了可以撤资,但亲情和投资不一样,钱一旦给出去了,从法律上来说就很难再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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