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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行政诉讼顺利翻盘,委托人对承办律师团队缜密的诉讼思路、精细化证据质证与庭审专业表现高度认可,对案件顾问的统筹对接、全周期跟踪服务高度赞许,收获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与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案涉商标“花红 HUAHONG及图”核定在第32类别“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子晶;果子粉;植物饮料;蔬菜汁(饮料)”商品项目上。该商标经撤三程序、撤销复审程序都维持注册。
办案札记
当事人不服该案行政决定所作认定,基于对高沃律所的信任,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商标行政诉讼。承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开展网络检索,并就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情况深度剖析研判,认为案涉撤销复审决定书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瑕疵。商标权具有独立性,每件注册商标享有独立商标专用权,不能仅以相关产品同时标注的多件商标包含本案复审商标的三项构成要素,即认定多商标并行使用,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针对本案,承办律师团队拟定缜密诉讼策略、撰写诉讼提纲,并就全部证据形成详尽质证意见。庭审中,承办律师立足事实与法律,有理有据、全力抗辩,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主张及质证意见,判决撤销案涉商标行政决定。
判决认定
本案中,证据1产品图片中部分商品不属于复审商品,大麦饮料商品上显示的非诉争商标;证据2、3、4、7、13为第三人商标所获荣誉、商标注册信息及关联公司信息等,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8涉及的商品为人用药、黑糖等商品,非复审商品,且证据8未显示诉争商标;证据9发票中未显示诉争商标,因第三人在第32类商品上还注册有其他商标,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中显示商品的品牌为“花红完美牌”“花红小主”,明显指向的是第三人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的其他商标;证据11、12为自制证据,不能确定形成时间。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诉讼策略
本案采取直击核心、聚焦识别功能审查的抗辩思路:立足商标独立专用权与商标性使用规则,反驳“多标共存即推定案涉商标可区分来源”的认定逻辑。承办律师团队梳理商标布局、产品标注及宣传证据,精细区分标识元素重合与独立识别使用,庭审中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论证案涉商标未独立发挥识别功能,最终推动法院否定行政决定的推定逻辑,采纳我方质证意见,撤销涉案行政决定。
启发结语
该案厘清商标使用认定的裁判尺度:商标功能的判断不能脱离实际使用场景。即便产品同时标注多件商标、相关标识包含诉争商标构成要素,仍需独立考察该商标是否能够单独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避免简单以元素重合推定有效使用。这也提示从业者,在商标布局、留存使用证据及应对撤三、复审案件时,应当重视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必要时借助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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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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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莉坤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麻莉坤律师,资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授权确权、民事维权、不正当竞争、合同撰写等专业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实战经验积淀深厚,精准研判案件、高效制定方案,全力维护客户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先后服务于羚锐制药、神威药业、长天药业、剑南春、兰陵美酒、百利二通、思远影业、口水娃、江苏伊例家、青岛帝森、动视云科技、德远食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立足案件精准施策、全力维权,凭借实打实的办案成效赢得当事人广泛认可、高度信赖与持续好评!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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