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思明这个人,命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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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深圳宝安区检察院说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放了。
2023年8月,警方又抓了。这次加了个抢劫罪。检方指控他骗了7个人,2903万;还翻出一桩28年前的旧案——1997年,歌舞厅里对一个“坐台女”又打又抢,用牙签扎指甲盖逼问银行卡密码。检方建议判他十七年半。
2026年8月,宝安区法院一锤定音:无罪。
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再抓再放。很多刑案当事人求都求不来的“无罪”,在罗思明身上像买一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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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先看诈骗那笔账。
罗思明的操作,教科书级别的“套路贷”。跟被害人签阴阳合同——书面写低利率,口头要你付高息。放款先扣砍头息,还款必须现金或转第三方账户。等你还不上了,他拿着合同去法院告你,隐瞒你已经还过的钱。法院判你败诉,他申请强制执行,划扣资产、拍卖房产。
有个叫陈岳的,做二手车生意,借了850万,最后被要求还2400万。还不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兄弟俩一个两年、一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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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人坐了牢,放贷的人逍遥法外。这账怎么算都不太对。
但宝安区法院说:不对。
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借款是真的,被害人对高利率也“清晰明知”;罗思明在民事诉讼中确实隐瞒了还款事实、做了虚假陈述——“但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
翻译一下:我骗你了,但我不构成诈骗罪。
这逻辑,大概只有罗思明本人听得懂。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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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抢劫那笔账。
1997年9月8日,深圳宝安西乡镇新城市歌舞厅。被害人陈晓被一伙人从歌舞厅带到酒店,又转移到出租屋。殴打、勒索、用牙签扎指甲盖、持刀威胁。期间还有人性侵了她。
主犯一直没抓到,只留下一个绰号“阿辉”。两个从犯倒是判了。
28年后,警方在查罗思明的诈骗案时,发现——当年的“阿辉”,就是罗思明。多名证人证实。罗思明本人不承认。
宝安区法院说:抢劫罪?超过追诉期限了。
检方不服:1997年案发,追诉时效15年;但罗思明2012年又犯了诈骗罪,前罪追诉时效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还在追诉期内。
法院没接这话。
一个被多名证人指认的抢劫主犯,就这么“超期”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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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常年维持在万分之几。罗思明凭一己之力,成了那个“万里挑一”。
陈岳等被害人在长达40页的无罪判决书里,只看到四个字:枉法裁判。
宝安区检察院也看不懂。2026年8月14日,无罪判决作出十天后,检察院向深圳中院提出抗诉。
检方的态度很明确:罗思明制造借贷假象、收取砍头息、隐匿还款证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套路贷”。抢劫罪,证据确凿,时效未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个说无罪,一个说有罪。同一个案子,同一套证据,两个司法机关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答案。
04
这里有个耐人寻味的细节。
罗思明的辩护人从一开始就说:这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应该无罪。
法院采纳了这个说法。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宝安区法院看来,签阴阳合同、收砍头息、隐瞒还款事实去起诉、把借款人告到坐牢——这一套组合拳,统统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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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都不算诈骗,那“套路贷”这三个字,大概可以从刑法词典里删掉了。
05
罗思明案走到今天,已经不是一个案子的问题了。
抓了又放,是检察院说证据不足。放了又抓,是警方觉得不对劲。再抓再判无罪,是法院说这不是犯罪。检察院不服,抗诉。
一个案子,公检法三家,没有一个达成共识。
被害人陈岳、陈武坐了牢,家产散尽。罗思明呢?一纸无罪判决,清清白白走出法院。
如果这都不叫“枉法裁判”,那这个词大概也没存在的必要了。
罗思明在法庭上全身而退,靠的是另一套“规则”。至于这套规则叫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
检察院说叫“确有错误”。被害人说叫“枉法裁判”。法院说叫“无罪”。
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案子还在二审,故事还没完。
深圳中院,球在你脚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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