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是正常检查还是猥亵?
首先,判断这类行为的第一标准,不是“碰了哪里”,而是“为什么碰、怎么碰、有没有必要碰”。对于胸痛、肋骨疼痛患者,医生对胸壁、肋骨等部位进行触诊,本身完全可能属于正常医疗行为。医学检查并不意味着身体任何敏感部位都不能触碰,关键在于触碰是否具有明确的诊疗目的,并且符合必要性和规范性。
其次,还要看医生采取的具体动作。如果医生为了判断肋骨是否存在压痛,对相应部位进行短暂、规范的按压,这与毫无医学必要地捏、揉、拉扯胸部,性质显然不同。因此,本案真正需要调查的不是一句“医生摸了胸”,而是当时检查的具体部位、手法、持续时间以及这种检查是否符合相应诊疗规范。
再次,患者是否明确抗拒,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如果患者只是因为陌生、紧张而感到不舒服,并不能当然推出医生具有猥亵故意;但如果能够证明检查已经结束,患者已经明显躲避甚至明确拒绝,医生仍然无医学必要地继续触碰,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就不能简单用“正常检查”四个字一带而过。故后续可能需要看病历和诊疗记录,判断医生当时究竟在诊断什么。患者因何种症状就诊,医生作出了什么诊断,当时是否需要进行胸壁或者肋骨触诊,这些都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医学必要性的重要依据。如果病历中完全没有相关检查,而医生却进行了高度敏感的身体接触,就需要进一步解释原因。
如果最终认定猥亵,医生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属于一般猥亵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最高15日。若医生利用职务便利,在患者处于弱势心理的诊疗场所实施行为,若查实,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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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则可能涉及强制猥亵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罚还会加重。不过,本案现在远没有到可以直接下结论的程度。行政案件立案不等于行政处罚,更不等于刑事定罪。最终究竟是正常诊疗、医疗行为不规范、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都必须以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和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该如何减少这种纠纷?
首先,对于医院而言,最应该做的不是要求医生以后“不敢碰”,而是把正常检查变得可解释、可证明。比如涉及女性胸部等敏感部位检查时,医生可以提前说明:“现在需要检查胸壁这个位置,是为了判断是否存在压痛,我需要进行触诊。”让患者知道为什么检查、检查哪里、准备怎么检查,很多误会其实就可以避免。
其次,对于高度敏感部位的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护士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在场,避免出现“一名男性医生和一名女性患者独处诊室”的情况。这既是在保护患者,也是在保护医生。因为一旦发生争议,第三人在场往往就是非常重要的客观证据。
再次,医疗机构还应该加强对敏感部位检查的操作规范和医患沟通培训。医生不仅要知道“医学上可以检查什么”,还要知道“怎样检查才能让患者理解和接受”。医疗行为不仅是技术行为,也是一种高度依赖信任的行为。
最后,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件,就把正常的医学检查污名化,让医生面对必要的身体检查时畏手畏脚;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医生拥有专业身份,就忽视患者对于身体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医疗行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套能够同时保护患者和医生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敢于接受必要的检查,也让医生能够放心、规范地开展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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