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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防治餐饮油烟污染,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
一、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温馨提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前,应当充分考虑经营场所条件,严格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展选址,不得在法律禁止区域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来源:滕州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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