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罗普两次工伤,公司社保缴纳不及时,侯玉平律师代理仲裁,公司需付工资及待遇。
案件描述
2024年6月,罗普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担任上轴工。同年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被拉车压伤左脚,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祸不单行,同年12月11日,罗普在同一岗位工作中右脚再次被压伤,同样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普遂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
办案过程
侯玉平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一方面是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另一方面是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律师仔细梳理了工资发放记录、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证明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2025年3月工资,且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在庭审中,公司主张第二次工伤待遇应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并试图否定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侯玉平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针对公司质疑的第二次伤情,律师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建休单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单方提供的DR报告不能否定停工留薪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侯玉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公司支付罗普2025年3月13日至23日工资3117元;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28.99元,包括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24.2元、两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3,23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按2024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8432.83元为基数计算)。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自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例。其中有两点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一是社保“空窗期”风险巨大。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承担,成本远高于社保缴费。
二是多次工伤待遇可合并主张。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且计算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因工资高低而影响法定待遇。
侯玉平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注意保存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参保、规范管理,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覆盖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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