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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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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航天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作为长期参与航天法立法工作的学者,笔者就此谈谈航天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航天法作为我国发展航天事业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至少应包含四个方面。
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
中国始终把发展航天事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十五五”时期是我国从“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2016年以来,中国航天进入创新发展“快车道”,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开通,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基本建成,卫星通信广播服务能力稳步增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航天活动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与长周期的特征,亟须法治航天保驾护航。
其一,航天强国建设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国家和社会力量发展航天事业,统筹协调各类资源投入,充分发挥国家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投身国家航天事业的积极性。
其二,航天强国建设需要我们大力完善航天基础设施,促进各类航天资源的共享共用,管好、用好和保护好航天资产,更好地服务于航天事业发展大局。
其三,航天强国建设可以积极提升我国航天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工业能力和应用能力,筑牢我国航天事业发展基石。同时,要快速提升我国的航天发射能力,维护进出外空的自由和在轨活动的安全,从而确保航天活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其四,航天强国建设需要我们在既有制度上加以改革和创新,需要建立健全航天市场准入规则和各类航天活动的许可、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必要的配套性制度,确保航天活动各环节都有法可依、安全有序,努力实现航天事业高质量发展。
规范航天活动,促进产业发展
航天活动的规范、有序和安全进行,是我们发展航天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也是航天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纵观各国航天法律法规,无不以规范航天活动为核心内容之一。制定航天法应通过必要的许可授权,明确航天活动的准入条件,进而对航天科研生产、发射、在轨和再入等全流程和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管,从而降低航天活动的安全风险,确保航天活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规范航天活动,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放、管、服”作用。要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要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要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随着我国民营航天业的壮大,传统体制下航天行业形成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航天行业准入方面尚未形成清晰的负面清单,现有科研生产许可制度在商业航天快速发展背景下暴露出诸多不足;民营商业航天企业的科研生产安全制度亟待建立;现有空间物体发射许可与审批制度亟待修改;在轨运行与再入的安全监管制度亟待加强;在轨转让空间物体应纳入监管范畴;空间基础设施、地面设施的共享共用需要进一步落实;空间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和进出口相关规定需要整合;空间物体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这都需要航天法在制度供给侧提供相对完备的解决方案,以体系化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航天活动的监管。
规范航天活动与促进产业发展并非零和博弈,而是通过“制度供给—市场响应—效能提升”的闭环实现动态平衡。通过制定清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监管与安全要求、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资源配置,可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研发、制造、发射、应用一体化的产业联动格局。
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权益
作为航天领域的基本法,航天法立法应明确我国发展航天事业和开展航天活动的基本立场。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维护外层空间安全。作为负责任的航天大国,中国既是太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有责任积极维护太空的和平、稳定与安宁。中国发展航天事业是为了造福全人类,满足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需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权益,制定航天法应明确我国享有自由进出太空和合法开展太空活动的权利,且这一权利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扰、阻挠与破坏。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经明确了我国太空安全利益及为维护我国太空活动、资产、人员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基本立场,航天法在宣示我国对外立场的同时,重点要构建融安全和安保为一体的太空安全响应与应对机制。安全层面主要解决空间活动自身的技术风险问题,安保层面着力解决外部人为威胁问题。
目前,地球低轨空间已经呈现出日益拥挤的态势,频轨资源的争夺日益白热化。伴随着美国星链卫星等巨型星座快速发射,我国低轨活动发展权益受到威胁。因此,合理、高效利用卫星频轨资源、提升国内外频率协调效率,积极发展巨型星座、大力发展低成本快速进入空间能力等也应在制定航天法中有所体现,以切实维护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利益。
服务国家建设,推动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
航天作为国家战略性事业,其发展的直接目标之一是服务国家建设,包括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制定航天法通过推动创新体系、实施重大航天工程、建立完善工业体系、加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航天标准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加强人才保障等规定,可为航天这一系统工程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确保航天事业的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制定航天法要依照我国基本航天政策指引,鼓励空间科学、空间技术与空间应用领域研究,尤其是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为空间科技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可以有效提升国家的战略科技力量发展,确保在关键航天领域科技自主可控、自立自强;另一方面,通过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工程计划,引导科技力量投入国家前沿技术研究领域,从而实现航天技术的跨越性发展。
制定航天法,可以通过发挥制度性引导作用,推动航天技术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不仅可以使航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可以助力各行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福祉。航天技术的应用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起的作用难以估量。
提升大国形象,增强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为航天大国,我国在全球航天事务中已有较强的影响力,但在提升大国形象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制定并颁布航天法,可以有力提升我国的大国形象,增强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除1979年通过的《月球协定》之外的四个联合国外空条约。此外,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成员国,我国还应遵守国际电联有关卫星频率轨位的相关规定。这就需要我国在未来的航天法中规定适当条款,对航天活动的许可、航天员营救、空间物体登记、与空间物体有关的涉外损害赔偿、卫星频率和轨位申请与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随着国际局势的日益复杂,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博弈也日趋激烈,外空领域的国际规则博弈日渐白热化。现有国际外空规则存在着诸多空白、漏洞与灰色区域,亟须各国实践加以解释和澄清。制定航天法,我们可以宣示我国开展航天活动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国内制度的构建适当填补国际法的空白之处。这一立法领域的国家实践有助于我国明确对外谈判的基础立场和树立底线思维,并借助国家影响力不断推动国内规则的国际化,从而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外空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主动塑造外空国际规则,从而为我国发展航天事业、航天强国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立法宗旨是法律的灵魂,明确立法目的可以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航天法立法宗旨明确了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及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在上述宗旨中,“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是核心宗旨,“规范航天活动,促进产业发展”则是为实现这一核心宗旨与战略目的的行动指南和基本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权益、服务国家建设,推动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则是航天法在实施层面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集“战略目标—手段—目的”为一体的宗旨可以充分发挥立法的统领、指引、规范、解释和评价等多种功能。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层空间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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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 者
高国柱
责 编
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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