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某路时,被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张某及辅警冯某依法盘查。胡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冲撞正在协助执行职务的被害人冯某,致其受伤,胡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经鉴定,被害人冯某左侧胫骨远端及左侧内、外踝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胡某的家属代为与冯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从重处罚?
![]()
封丘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民警张某、辅警冯某在对非国标电动(机动)三、四轮车进行专项整治,且已对其发出停车接受检查的口头指令,被害人冯某下车在车前阻拦,依法执行公务,其不仅未予配合,反而为逃避检查,驾驶电动三轮车强行冲撞,致冯某轻伤一级,并逃离现场,行为性质恶劣。故被告人胡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以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二是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胡某从重处罚。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严格依字面解释,辅警显然不能直接归入。对此,《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践中,辅警在工作时虽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单独的执法资格,但其受招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等公务职责,履职的行为后果也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与人民警察具有行为上的“一体性”,因而其履职行为具有公务属性,进而可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辅警履职并造成人身伤害的,不仅侵害了参与执法辅警的人身权利,更是侵犯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法益,属于复杂客体,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是人身权利这一单一客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无法准确评价本案的全部社会危害性、法益符合性。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为逃避处罚,明知辅警冯某正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盘查的警务工作,仍采用强行驾车冲撞的方式暴力袭击冯某,致冯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封丘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本案审理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辅警配合民警从事警务执法活动,应视为人民警察,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界定,对暴力袭击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辅警的行为,不能适用袭警从重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法律对于“人民警察”的身份及职权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该法第二章则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条第二款则对人民警察身份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等文件,人民警察步入了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
近年来,随着警务工作发展和缓解警力不足的现实需要,辅警成为协助人民警察执法的重要力量,对辅警身份及岗位职责的规定也逐步趋于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还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七十五条也对警务辅助人员专门作出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
可见,不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可见的立法前瞻,对人民警察身份的界定显然更为严格,人民警察享有的职权也更为广泛,与辅警在身份范围及职权方面有明显差异。在妨害公务罪中如将辅警等同于人民警察,适用袭警从重规定,显然超出了立法的涵摄,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袭警从重规定,直接依照该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胡某定罪量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封丘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封丘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封丘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封丘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