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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一起实名举报引发关注:村干部涉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未公开招投标,擅自将村集体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30余万元款项长期未入村集体账户,经纪委审查后认定27万元,涉事人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举报人和村民连发追问——违法资金想还谁就还谁?一年体外循环有无完整流水?干部一个处分了事,老百姓却“花钱买违法”,何以服众?
这些追问,必须有人回应。基层治理不能“和稀泥”,更不能让制度成为“稻草人”。
一、程序违法是明摆着的,不能“一过了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干部擅自处置村集体土地,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公开招投标,已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这不是“工作瑕疵”,而是对村民自治权利的直接侵害。
更严重的是,资金未入村集体账户,由信贷员个人存放,违反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关于“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的明确规定。30余万元集体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本身就是重大财务违规。
二、27万元“还旧账”,每一分钱都必须见光
村干部声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问题恰恰在于:旧账是否真实?偿还对象是否合规?是否经过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还款依据何在?
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不是村干部的“私房钱”。想还谁就还谁、想给谁就给谁,是对集体财产的恣意支配。如果所谓“旧账”是村干部个人经手的违规债务,甚至涉及利益输送,那就不是简单的财经违纪,而可能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
尤其要追问:从2024年10月案发到2025年11月纪委查收剩余资金,长达一年多时间里,这笔钱有没有被挪作他用?有没有完整银行流水和账目凭证证明每一笔去向?如果没有,凭什么让群众相信“只是还旧账”?
三、仅以政务处分结案,难以服众
依据《监察法》《刑法》等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村干部擅自处置集体土地,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资金不入账、随意支配,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查实涉嫌犯罪,就不能以“政务处分”画上句号。
政务处分针对的是违纪违法行为,但不能替代刑事追责。“背个处分”看似有了交代,实则模糊了纪法边界,容易让群众产生“干部违法成本低、群众维权成本高”的错觉,损害基层法治公信力。
四、不能让老百姓“花钱买违法”
当地已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村民花了钱,面临的可能是指标作废、建筑拆除。这对群众而言,无异于“钱地两空”。
必须厘清责任:村干部违规卖地,是违法源头;村民购买行为若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合同可能无效,但村民的损失应由违法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只让群众承担后果,而让始作俑者轻飘飘过关。对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村民,应依法依规补办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妥善处理,绝不能简单粗暴“一拆了之”。
五、基层治理必须回归法治轨道
此事看似个案,实则暴露了一些地方村级“三资”监管失灵、小微权力监督缺位、纪法衔接不畅等共性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集体资产一分一厘都关乎公平正义。
建议当地党委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对涉案资金全面审计,逐笔核对流水,公开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应复核处理结论,对涉嫌犯罪线索坚决移送司法;同时启动“一案双查”,追究监管失职责任。只有把每一笔账算明白、把每一个责任人追到位,才能给群众一个信服的交代。
基层稳,则天下安。 对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必须露头就打、违法必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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