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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不能停!》系列电影,以犀利、幽默的叙事手法聚焦当代职场百态,职场晋升、竞争、裁员等方面暴露出的各路“潜规则”,引起了很多职场人士共鸣。企业的“高招儿”合法吗?劳动者应当怎样维权?
情形一:
恶意降职变相逼辞
软裁员触碰劳动法红线
【剧情回顾】
在《年会不能停!》第一部故事中,员工马杰曾实名曝光企业违规黑幕,《年会不能停!2》中,他原本想在集团总部“苟着”工作,却遭遇集团持续降职、收回核心工作权限、边缘化办公、调至偏远县城分公司等处理,集团希望通过此种方式逼迫马杰主动递交辞职申请,从而规避裁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剧中,员工马杰在职场遭遇的困扰实际上是“变相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将马杰无端调任边缘岗位、降低职级等行为,企业应当与马杰协商一致。马杰在正常任职期间,遭遇集团领导公然的不正当打压,企业的行为亦欠缺合理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合法的裁员方式有三种,即“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裁员中动了“歪心思”,有的通过打压员工以致其自愿辞职,有的通过离岗调任等方式导致员工不能胜任、适应岗位,从而通过“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方式裁员,以掩盖其“变相裁员”的目的,这些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法官提示】
岗位、薪酬均属于劳动合同核心约定条款,变更岗位、薪资,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实践中,企业采取“变相裁员”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或者以促成劳动者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规避经济补偿金赔偿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遇到类似事件,可以留存调岗通知、工作权限收回记录、薪资流水、异地调配通知等证据,在与单位协商处理不成时,积极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法院将综合相关证据判断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情形二:
上司冒名上报下属方案
抢占劳动成果可能侵犯署名权
【剧情回顾】
员工刘奔通宵打磨完整业务策划方案,所有调研、数据、文案创作均由其独立完成;在商务酒局上,上司悄悄拿走完整方案,以自身名义向上级呈报,独占项目功劳与晋升机会,并在策划作品中全程未标注刘奔创作者身份。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一般情况下,员工独立创作、具备独创性表达的策划方案、宣传文案、项目计划书,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即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虽然电影中并未详细交代刘奔创作的策划方案属于何种形态,但如该方案具有独创性,且不属于法人作品,在其上司未参与实质性创作、未经刘奔许可的前提下,将刘奔的作品以自身名义提交的行为,构成对刘奔署名权的侵犯。刘奔可依法要求其上司停止侵权、更正作品署名、赔礼道歉等。
【法官提示】
一般来讲,员工为公司制作的策划方案等工作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应判定其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的构成要件;具备相应要件的工作成果,作者享有著作权。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单位是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该工作成果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相应规定,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此可见,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在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
在此提醒,职场中员工发现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可以积极保留自己的创作文案、图纸等草稿、提交方案时的邮件及微信沟通记录等,以保障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情形三:
编造传播同事绯闻
后果严重涉嫌触犯诽谤罪
【剧情回顾】
职场女性Kathy本是一名优秀的员工,却被上司、同事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暧昧桃色绯闻,谣言在公司部门群、线下办公场合大范围扩散,同事刻意疏远、回避她,导致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长期承受精神压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通常判定自然人名誉权是否遭到侵害,往往会根据行为人侮辱、诽谤行为是否造成公众对自然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行为人在职场中传播不实“黄谣”,属于典型的对自然人的侮辱、诽谤。
电影中的谣言,使得Kathy无论如何努力工作,都被他人冠以“关系户”的不实名头,这显然降低了公众对她的社会评价,故传播不实“黄谣”的行为人在民事层面上应当向Kathy承担侵权责任,Kathy可要求行为人停止传播谣言、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
若谣言传播范围广、在网络上造谣导致转发量达到一定数量,或因造谣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抑郁、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
【法官提示】
职场精神霸凌相对隐蔽,但其对自然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更加恶劣且深刻。因此职场中,如遇到上级、同事对自然人实施持续性言语羞辱、恶意孤立、无端否定、强制超负荷加班、散布谣言等精神类、控制打压行为,自然人首先应积极寻找正当途径排解心理压力。
如行为人的行为过于严重,造成受害者抑郁、焦虑等心理伤害的,受害者可以采取保存微信聊天截图、录音、收集证人证言、必要时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对方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完整事实,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董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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