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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成立该罪,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主体特定:行为人必须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
后果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主观要件:诊疗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准,单纯医术不足、普通判断失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简单总结:刑法只追责 “极端失职”,不追责普通诊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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