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车手夜间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翘头”炫技,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一名路人,车手本人也不幸身亡。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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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1日20时许,林某驾驶摩托车行至钦州市东升街钦江丽景小区门前路段时,超速行驶并作出“翘头”危险动作,致使车辆完全失控。失控摩托车径直撞上行人韦某,随后撞到一辆停在路旁的汽车才停下。事故造成韦某和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并走访取证后认定,林某超速行驶、危险驾驶,未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范,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韦某和被撞车辆驾驶人黄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为死者韦某垫付丧葬费4万余元。韦某家属随后将林某的法定继承人、黄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104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8万元。
02
法院审理
经查,林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无保险赔付基础;而黄某的汽车事发时始终处于静止停放状态,与两名死者无任何物理接触,未参与事故发生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为核心前提。黄某的车辆始终静止停放,未妨碍行人通行,也未诱发、加剧事故损害。韦某的死亡系林某危险驾驶直接撞击所致。因此,韦某家属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相关赔偿标准,法院核定韦某家属合理损失合计103万余元,其中包括丧葬费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86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关于赔偿责任,林某作为事故全责方,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在事故中身亡,侵权债务并不消灭,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庭审中,林某近亲属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拒绝代为清偿,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清理或放弃占有遗产。法院认定,继承人即便声明放弃继承,仍负有配合清理遗产、协助清偿被继承人侵权债务的法定义务,不得借此规避责任,其应在继承林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韦某家属103万余元。
至于救助基金垫付的4万余元丧葬费,该款项属于专项应急救助资金,韦某家属足额获赔后,应当依法向垫付保险公司返还,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良性运转。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韦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驳回韦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理评析
马路绝非耍酷“秀场”,安全没有事后“彩排”。每一次危险驾驶,都可能让生命戛然而止。广大骑手要牢记交规,文明骑行、安全出行,共同维护道路秩序。城市道路属公共空间,严禁摩托车超速飙车、“翘头”炫技。片面追求刺激、漠视法规,极易酿成事故,造成无法挽回的伤亡与损失,给多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肇事者还将承担巨额赔偿。机动车主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守牢安全底线。此外,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系应急垫付的公益保障,而非无偿补助,受害人获赔后须依法返还垫付款,确保公共救助资源可持续循环。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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