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陈某承接被告李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工地施工项目,施工完成后李某某长期拖欠64000元工程款,经陈某多次催要无果。2025年9月12日,双方协商一致,将该笔欠付工程款通过腾讯电子签出具电子借条,正式转化为民间借贷款项,借条约定:李某某借款本金64000元,2025年10月1日前偿还,逾期年利率3%;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签署借条后,陈某与李某某另行沟通,补充约走逾期按月利率2%计息。
除工程款转化的64000元借款外,2024年12月11日至 2025年9月8日期间,李某某又多次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零星借款,陈某通过微信分多笔转账,累计出借13055元,该部分口头借款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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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电子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陈某多次联系李某某,对方既不接听电话也不回复消息,彻底陷入“失联”状态。64000元的工程款加上13055元的借款,合计77055元的债权面临悬空风险。
陈某意识到依靠自力救济已无济于事——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若不及时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将面临无法收回的现实危险,拖延只会使局面更加被动。唯有诉诸法律途径,才能将债权固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同时也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防止因拖延导致权利灭失。在此情况下,陈某决定不再等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焦点一: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64000元原本是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转化为借款。这种“转化型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如果法院认为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工程款纠纷,则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原告需另行举证工程款金额及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焦点二:电子借条是否具有与纸质借条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条,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借条。在诉讼中,法院是否会认可电子借条的证明力,是本案的关键。
焦点三: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这一情况虽然降低了庭审对抗的难度,但也意味着法院将主要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对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要求更高。
律师介入:严谨举证,精准说理
(一)全面搜集、整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彭律师指导陈某梳理并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完整呈现了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陈某向李某某的13笔微信转账明细,共计13055元,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
2.电子借条: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的电子借条,载明李某某向陈某借取本金64000元,自2025年9月1日出借,2025年10月1日前归还,逾期年利率3%,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8日起李某某多次与陈某沟通工程项目情况,2025年8月21日李某某确认工程款为6.4万元并要求陈某发送收款账户,2025年9月12日双方签订电子借条的全过程。
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陈某就本案所支付的维权成本。
(二)提出有力的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工程款转借款的效力。彭律师指出,64000元虽源于工程款,但双方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签订电子借条的方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了将原有金钱债务转化为借款的合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转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第二,关于电子借条的证据效力。彭律师强调,电子借条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经过了身份核验等程序,符合《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件,依法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微信聊天记录完整佐证了借条签署的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三,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彭律师在庭审中明确调整了诉讼请求:更改原借条约定的年利率3%及陈某事后提出的月息2%,主张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
第四,关于律师费的承担。依据电子借条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借条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的约定,主张李某某承担陈某实际支出的7000元律师费,有明确合同依据。
法院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彭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认为:
经查,李某某在微信中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13055元。此外,李某某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将欠付陈某的64000元工程款转化为借款。上述借贷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陈某持转账记录和借条主张李某某欠付其借款77055元未偿还,而李某某放弃质证答辩,故本院对陈某上述主张予以采信。陈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7055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负担,双方在电子借条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经查,陈某就本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000元。故对于陈某主张李某某支付律师费7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陈某77055元并支付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陈某律师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彭馨玥律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助当事人诉求获法院全面支持——判令被告偿还77055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7000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尽管被告缺席庭审,但生效判决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实际落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胜诉结果转化为可执行的权利保障。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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