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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朝夕相处,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应当恪守边界、互谅互让。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私自封闭公共走廊的业主拆除违规加装设施,切实维护了邻里合法居住权益。
被告张某甲与原告张某乙系同一楼栋同一楼层邻居。张某甲为边户,张某乙为中间户,两户之间设有东西向公共走廊。该走廊两侧设置护栏,房屋交付初始状态为护栏下方配备封闭玻璃、上方保持通透悬空,张某乙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采光主要依托该公共走廊实现。后张某甲擅自在入户门外公共走廊两侧护栏上方加装玻璃窗户,将原本通透的走廊改造为相对封闭空间。张某乙认为该加装行为严重影响自家房屋通风与采光,多次沟通要求拆除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张某甲阐明相邻关系的法律边界,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邀请社区干部共同参与劝导。然而,张某甲坚持认为加装玻璃属个人权利,拒绝拆除,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鉴于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公共走廊属于楼层全体业主共有区域,承担通行、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重要公共功能。张某甲擅自封闭走廊、加装玻璃窗,改变了公共区域原有规划结构,直接造成通风、采光功能大幅下降,对张某乙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实质性妨害,已侵害相邻方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甲限期拆除违规加装的玻璃窗。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大原则。邻里之间对彼此合理、轻微的生活影响负有必要容忍义务,但任何一方都不得超出合理限度,通过私自改造、占用公共区域等方式损害他人通风、采光、通行、居住安宁等合法权益。(见习记者 柳加加 通讯员 黄河)
▌来源:桐城新闻
▌责编:木子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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