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鬼就该狠狠查!山西,一农商行支行原行长,2022年7月上任后,为冲业绩勾结中介,招无业“背债人”,伪造职业资产材料放贷300万到手8.5万,290万被行长拿走,2025年8月案发,行长等16人被抓,移送起诉违法放贷3000余万,背债人背巨债、内鬼占大头,这条灰产链被“四查四建”斩断。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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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山西某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到一家农商行支行门口,看见十几个外地口音、穿得普通的人聚着,问起来都说“通过中介找王行长办贷款”,但贷款干啥用、拿啥还,一问三不知。
民警觉得不对劲,异地无业人员扎堆办信贷,典型的“背债人”特征,立刻转经侦,经侦很快盯上王行长,43岁,2022年7月起任该支行行长,手里有信贷审批签字权。
他为了拼总行副行长位子,靠中介拉过桥资金冲存款贷款规模,光手续费就砸了约1000万,窟窿越滚越大,干脆以贷补贷:找社会无业人员当壳,中介包装材料,他一路绿灯批款,钱出来大部分回流自己手里填坑。
孔某是这条链上被撬开的第一环,他25岁,开酒店赔了,缺10万周转,自己申请贷款被拒,碰上中介李某,李某开价:多贷的部分交银行领导用、利息孔某背、再抽15%好处费。
孔某因着急用钱全部答应,李某把孔某推给上级中介任某,任某做“贷前话术培训”,教他背虚假职业、收入、资产脚本;再交一级中介贾某,贾某掏出提前刻好的假公章、假协议模板,炮制成套财产证明,凭和王某私交直接送审;王某明知材料假、人不符,照批不误。
2022年10月2日,300万打到孔某账户,当天转给张某账户,随即全部取现。民警追资金时发现取现日张某在北京,卡却有人在山西柜台提现——人卡分离,调监控锁定实际取现人就是中介李某。
这笔300万贷款的最终流向是,孔某落袋8.5万,李某抽1.5万好处费,剩下290万全进王某支配。
一套“背债人吃蝇头、中介抽成、内鬼吞本金”的分配比例,在这条灰产里是标准模板。
王某靠不断借新还旧撑到2025年8月,资金链崩了,大批“客户”集中闹事。8月16日山西公安收网,王某被刑拘,背债人、各级中介、银行内涉案人员共16人强制措施。
依托“查异常警情、查资金流向、查人员关系、查证据逻辑”的“四查四建”技战法,全链打透,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000余万,已移送检方。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王某踩的是《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是“违规”那么轻。
该罪主体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客观行为是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贷分离程序,发放数额200万以上或损失50万以上即立案;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明知材料造假仍批,还向关系人(中介介绍的壳)放贷,3000万体量远超“特别巨大”线,参照山西古交阜民村镇银行董事长刘学栋违法放贷7.2亿判8年、行长张艳忠判6年的尺度,王某刑期不会轻。
最高检案例明确过:即便贷款后有抵押物、暂未形成直接损失,只要规避国家信贷政策、资金脱离监管被实际支配,就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影响定罪。
第二,孔某和中介不是“无辜工具人”,分别撞上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孔某签假材料、背假职业,若查实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若证明他事前就和中介分好账、根本没打算还,升格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最高无期。
中介李某、任某、贾某按层级定骗取贷款共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
民事上,孔某与银行签的借款合同因欺诈可撤销,但与中介的“分账协议”依《民法典》第146、153条属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自始无效。
孔某想拿那8.5万“辛苦费”受法律保护?想多了,案发后追缴退赔优先填银行窟窿。
第三,银行不能靠“个别员工作案”全身而退。
支行行长用审批权变现,暴露的是该农商行贷审会空转、贷后检查纸面化、员工行为排查失效。
监管端可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机构罚没+责令内部问责;民事端银行若主张“王某越权、合同对银行不生效”,法院通常不采信——行长在职权范围内签字构成表见代表,银行先向背债人追偿,再向内鬼和中介追索。
这也正是山西公安“边打边化风险”的逻辑:中介退好处费、部分背债人退到手款项,先减少银行坏账,再走刑事程序追赃。
300万到手8.5万!这是一笔最刺眼的账,所有被“征信白户躺赚”话术忽悠的人都该清楚:背债人以为卖的是征信,实际押的是人身自由;中介以为玩的是资金过路,实际走的是刑庭被告席;行长以为赌的是业绩晋升,实际赌的是五年起步。
金融安全无小事,系统里一行审批签字,背后是刑法一整章等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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