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现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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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现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发区某爆汁兔头店涉嫌
伪造《食品经营备案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开发区某爆汁兔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地址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但该入网餐饮提供者的《食品经营备案证》签发单位为船山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未签发该店的相关证照。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在某外卖平台提供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于2026年4月13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同时,将伪造证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行政拘留6日。
典型意义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是餐饮经营的法定准入门槛,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刑事移送”的从严处置方式,明确传递出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必被穿透核查,有力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守资质底线,依法持证合规经营,为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发挥了典型警示作用。
案例二
射洪市某蛋糕店提供
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射洪市某蛋糕店开展检查,发现其线上公示地址与线下经营地址不符。经查,该店搬迁后仍使用原地址证照持续在美团、京东秒送等线上平台经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线上平台公示证照地址必须与线下实际经营场所保持一致,门店搬迁后不及时变更资质、线上沿用旧证,属于法定违法行为。线上餐饮经营者务必及时更新平台资质信息,不得隐瞒真实经营场所信息,规避虚假公示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三
河东新区某蛋糕店涉嫌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河东新区某蛋糕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1袋红豆馅以及3袋装饰糖果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于2026年7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材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经营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警示各类糕点烘焙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库房原料开展自查清理,及时清理销毁过期、变质食品,严防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
案例四
射洪市某餐饮店
经营铝残留超标油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射洪市某餐饮店在售油条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铝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油条的违法行为,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油炸面制品严格限制含铝膨松剂使用,是食品安全监管硬性要求,本案的查处,警示油炸面食类餐饮经营主体,要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时要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
案例五
大英县某炒饭店涉嫌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从业人员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英县某炒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刘某无健康证,且在该店操作间内查见17袋成都私房剁椒酱(半固态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成都私房剁椒酱”17袋、没收违法所得0.51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餐饮门店同时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两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一方面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作业;另一方面要强化食品原料管控,做好进货台账登记,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案例六
船山区某菌子炒饭店提供
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船山区某炒饭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发现其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APP开设的店铺使用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为虚假证件。该炒饭店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的经营者处罚,一方面震慑违法主体,倒逼商家如实公示资质、食材信息,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另一方面提升公众对网络餐饮的信任度,引导行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发挥警示作用,督促平台落实审核监管责任。
案例七
射洪市某餐饮店从业人员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吴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却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售卖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础防线,直接关系到食源性疾病风险防控。本案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常见违法案例,警示各餐饮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行为。
日期: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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