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官的常规考核制度中,京官有“京察”,地方官有“大计”,考核标准统称为“四格八法”,“以四格叙其功劳,以八法行其处分”。四格包括操守、才具、政事、年力四方面。八法一般包括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项。嘉庆朝《大清会典》将八法中的贪、酷两项去除,八法遂为六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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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京察四格
清代对京官定期考核的制度称为京察,其时限原为六年一次,雍正元年(1723)改为三年一次。清前期京察的范围有所变化,最终基本固定为在京各衙门官员、有品级的笔帖式、在外督抚、盛京五部官员、奉天府、顺天府各官等。负责京察的机构包括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乾隆以后改为京畿道)。对于品级不同的官员,其考察方法是不同的。乾隆、嘉庆年间,京察之法逐渐明确,分为列题、引见、会核三种程序。
京察“考以四格”,四格包含四个方面。顺治三年(1646),定才、守、政、年四格,即才具、操守、政事、年力。此后,京察四格的排序有所变化。根据清代五部《大清会典》的记载,雍正朝以后,四格的顺序是守、政、才、年,到光绪年间又变为守、才、政、年。
不同时期京察四格顺序的变化与时局息息相关。入关之初,百废待兴,朝廷当务之急是招揽人才,最需要的是熟悉部院事务、有工作经验和能力的官员,使中央部院衙门早日走入正轨,因此顺治、康熙年间的京察,首重才能,其次是操守,再是政事,最后是年力。雍正朝以后,国家政权基本稳定,官僚机构已能有效运转,提升京官整体素质,遏制贪污腐败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考察京官首重“守”,在保证操守清廉的基础上,再考察其他方面。与前期相比,清中期更重视对官员政事的考核,重视官员在实际行政工作中的表现,将“政”由四格中第三位提升为第二位。清末,国力衰颓,亟需非常之才,故又将“才”上升到第二位。
据《大清会典》记载,考察京官时,四格有固定的表述词汇。但在实际注考过程中,表述更为多样。
守:即官员的操守。 顺治、康熙年间,对官员操守的注考表述有清、平、浊三等,前两种针对应留官员,后一种针对应去官员。雍正朝以后的《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应留官员的“守”只注清、谨、平,而“才浊”官员,直接被归入八法处分。在考察实践中,四格的注考表述并不固定,包括慎、好、固、中、中等、廉、正、洁等。如雍正四年,宗人府八品笔帖式海明“守慎”;乾隆六年(1741),侍卫府笔帖式常亮“守廉”等。乾隆十八年以后,操守一项的注考表述固定化,基本统一为清、谨、平。
政:即官员的政事。 顺治、康熙时期,有勤、平、怠三等,“政怠”是应去官员的注考表述。雍正朝以后,规定应留官员注勤、平。但雍正、乾隆时期京察册中,“政”的注考表述有练、能、熟练、谨、慎、优、敏、去得、尽力、勤慎、明白谙练、平常等。如雍正七年,户部八品笔帖式修善“政慎”;乾隆十二年,盛京兵部员外郎凌泰“政练”。自乾隆年间开始,逐步统一使用勤、平等表述,并沿用到清末。
才:即官员的才具。 顺治、康熙时期有长、平、短三等,雍正朝以后,《大清会典》规定注长、平。实际注考中,才具一项的注考表述很多,如达、能、优、敏、明、中、常、端、正、裕、通、去得、堪用,还有直接注明官员特长的情况。如雍正四年,礼部汉档房八品笔帖式马尔赛“才常”,刑部满档房八品笔帖式永善“清字去得”;雍正七年,兵部武选司七品笔帖式佟泰“能翻译”。才具注考表述的多样化一直延续到嘉庆年间。例如乾隆三十年,内阁典籍鞠光“才优”;嘉庆二十四年(1819),宗人府所有官员的注考皆为“才能”。
年:即官员的年力。 顺治、康熙时期,分青、中、老三等,雍正朝以后,《大清会典》规定对年力一项注考使用青、壮、健来表述。在实际考察中,还使用了中、强、尚健、年虽老尚健、老健等表述。如雍正四年,工部屯田司八品笔帖式阿昌阿“年强”;乾隆十二年,盛京工部堂主事七十四“年中”。
负责京察的官员在填注四格之后,还需要对官员做一个整体评价,即考语。乾隆十八年之前,考语并没有固定的表述模式。乾隆十八年以后,部院衙门与盛京衙门官员的考语统一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种,考语多样化的情形逐渐消失。
根据四格、考语等,官员被列入三个考等:“守清才长政勤而年或青或壮或健、称职者,为第一等;守谨而或政平或才平、年或青或壮或健、勤职者,为第二等;守谨而才政平、或才长政勤而守平、年青及壮健、供职者,为第三等。皆照旧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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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计四格
大计是清代对地方官的常规定期考核制度,三年一次,以省为单位层层考察官员,有相应的奖惩。随着清代地方行政规划的演变,大计的考察范围不断调整,涉及各省督抚之下的外官。大计采用逐级考察的方式,层层上达,由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会同造送文册,呈送吏部等衙门考察。
与京察类似,大计也有才、守、政、年四格。现存清代大计档册中,所列四格顺序不同。顺治、康熙年间则变为守、才、政、年,雍正年间调整为守、政、才、年,而乾隆至光绪年间是守、才、年、政。不同时期的大计册,都将操守一项放在首位。顺治、康熙年间,在操守之后,先是才具,后是政事,而雍正年间先列政事,后是才具。乾隆朝以前,年力一项都是列在最后,而乾隆年间将之提升到第三位,这反映出重视官员年力、及时裁汰老弱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同时期对地方官要求的差异。
雍正朝以后的《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大计注考时,操守有清、谨、平,政事有勤、平,才具有长、平,年力有青、壮、健等表述。在实际考察中,大计四格的注考表述亦呈现多样化。
守: 在清、谨、平三字之外,还使用慎、中、洁、廉、清谨、谨饬、正、廉谨、清廉、廉洁、端、可等表述。例如雍正十二年,贵州省青溪县知县钟兆熊“守慎”;乾隆十三年,云南省施东道宋寿图“守端”;光绪九年(1883),署茂晖场大使俞锡祥“守可”。
才: 除长、平之外,还使用中、妥、练、有、裕、可、敏、优、明、称、奋、确、稳、好、达、历练、尚优、练达、中平、明妥、干、明达、安、朴、展、正等表述。例如雍正十二年,贵州省永从县知县詹彬“才中”;乾隆九年,直隶省顺天府昌平州知州胡大化“才明”;光绪九年,署电茂场大使傅燮和“才朴”。
年: 在青、壮、健三字之外,有强、富、中、盛、强壮、壮盛、尚壮、颇健、健壮等表述。例如雍正十二年,贵州省安西县知县陈以明“年强”;乾隆十五年,甘肃省按察使调任福建按察使顾济美“年健壮”。
政: 在勤、平两字之外,使用慎、中、敏、练、明、优、勤干、勤敏、勤慎、黾勉、尚勤、裕、老练、敏练、优裕、勉、理、达、干、实、安、能、举、治、详、协等表述。如雍正十二年,广西省隆安县知县刘观栋“政慎”;乾隆十五年,陕西省鄠(hù)县知县李文汉“政实”;光绪十八年,河南省宜阳县县丞赵季枚“政协”。
大计考察后,分为卓异官、平等应留官、八法应去官三个考等,其中平等应留官依据其四格、考语,又细分为一、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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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法与六法
文官考核,纠以八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清初沿用明朝的八法条目。明朝八法:“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了顺治年间的八法,有贪、酷、罢软无为、素行不谨、年老、有病、才力不及、浮躁八项,另有在逃一项,归并于贪、酷内。雍正朝以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在逃一项被去掉,八法被概括为:“曰贪,曰酷,曰罢软无为,曰不谨,曰年老,曰有疾,曰浮躁,曰才力不及。”
清代官方所列八法,在实际的考核中,都有对应的事实表述。下文以地方官大计为例,对相关条目进行说明。
贪、酷: 官员有贪污、严酷的行径,即可列入,多用杀掳及贪残不职、贪婪不法、贪婪酷虐等表述。
年老、有疾:通过考察官员的年力、身体健康等情况,斟酌列入。如顺治十六年,歙县在任县丞金起元被开列年老,“查履历年开六十二岁,而朽迈不堪任事”;乾隆二年,浙江温州府乐清县学教谕朱锦被开列有疾,“病患风瘫,半身不遂”。
罢软无为: 指官员性格软弱、不果断,以致政务废弛。如乾隆十三年,直隶省临城县知县张光华“性本迂拘,人复软弱,生监胥吏不能弹压,难胜民社之任”;光绪十八年,河南省新蔡县教谕曾之棨“柔懦反复,不堪司铎”。
才力不及: 指官员才能不足,不能胜任所授职位。如乾隆十三年,福建省汀州府归化县知县王道“才识钝拙,不谙吏治,难司民牧”;咸丰六年(1856),直隶省大兴县采育司巡检段桂森“才具中平,修防不力”;光绪十八年,河南省阳武县知县宋安书“识见迂滞,难膺民社”。
浮躁: 指官员性格粗率、擅意妄为。如乾隆二年,浙江省严州府经历周鹏“躁妄轻浮,嗜酒狂悖”;同年,山东省济南府德平县教谕王御日“躁妄暴戾,动辄辱詈士子,有忝秉铎之任”。再如光绪十八年,河南省夏邑县县丞周镇西“办事任性,不洽舆情”。
不谨: 指官员不守官箴、不注意个人形象、不能约束属吏等。如乾隆九年,湖南省善化县教谕毛大鹤“不守官箴,全无师范,难居司铎之职”;乾隆十三年,直隶省邢台县西黄村巡检王紫垣“不守官箴,时与村民往来,笑谈狎玩,全无体统”。
可见,八法各条目在考察实践中有不同的含义,与官员的日常表现息息相关。
八法中的贪、酷两项,在后来的文官考核中逐渐被废除。乾隆二十四年奏准:“各省犯贪酷官员,该督抚随时题参(不入计典),革职提问,永不叙用。其年老、有疾、罢软无为、才力不及、不谨、浮躁六法等官,仍照原例议处。”嘉庆朝《大清会典》首次不提八法,而只列六法。所谓六法:“一曰不谨,二曰罢软无为,三曰浮躁,四曰才力不及,五曰年老,六曰有疾。”其处分办法是:不谨、疲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凡官贪者、酷者,则特参,不入于六法。”至此,八法被六法所取代,贪、酷两项,归平日随时参劾,不必等三年一次的京察或大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廷对惩治贪、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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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 语
清代的四格八法,是在借鉴前代制度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简练、明确、易行。四格明确规定了考核官员的四个方面,使得考察有针对性、有依据。同时,按照贪、酷、不谨、疲软、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八项裁汰不合格的官员。清人称赞考核标准“四格八法,至精且备”。四格八法主要针对文官,而武官亦有四格的考核标准,如八旗武官的考核有操守、才能、骑射、年力四项,绿营武官的考核有才技、年力、驭兵、给饷四项,体现了清代考核制度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四格八法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但在考核实践中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光绪年间,冯应寿在奏折中提到,四格中的操守、年力、才具三项,考察起来较为容易,而如何评价政事一项,则有困难。他认为,当时考察官员的政事,更多的是征收钱粮、办案等内容,而对为民解难、兴利除弊等方面的政事关注较少,这使得考核失之偏颇。
关于八法,制度上的规定是纠以八法,但在实际考核中,也没有达到预期要求。在京察、大计这种三年一次的定期考核中,查出贪、酷两类官员的情况较少。最终,将这两项去除,归于日常参核,仅余六法。从考察结果来看,受到八法(六法)处分的官员,以年老、有疾两项比例最高,而被列入其他条目者极少。这也表明,常规考核的作用主要是裁汰老弱病残。
另外,对不同机构的官员执行同一种标准,也使得注考缺乏灵活性。考语过于空泛,且千篇一律。对此,清朝统治者强调,除标注四格、八法(六法)及对应的考语之外,负责考核的官员还需开列属员的“事实”。综合这些要素之后,再将被考核的官员列入相应考等。例如,地方官的大计,被列入最高考等的卓异官,通常要有以下事实:操守清廉、兴行教化、无未完钱粮盗案、无加派火耗、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用法平允、劝谕有法、讲解御制训饬士子文、不亏空仓库钱粮、地方无盗贼、省刑罚数等,涉及教化、钱粮、词讼、保甲等方面的政事。
整体而言,四格八法是对被考核官员的总括性评价,而“事实”则是对官员日常行政表现的细化描述,须与四格或八法对应起来。如此,清代考核文官的标准,既有总括的条目——四格八法,简明清晰;又有对实绩的强调——官员需根据任内的要求履职尽责,其具体政绩则体现在上级官员出具的考核事实中。
清朝统治者强调对照四格八法,详开事实,考察官员的实政情况,对其进行奖惩。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甚至受到人为干扰,效果不尽如人意,但制度立意自有其进步性。
(本文原载《清史参考》2026年第13期,注释从略,内容有改动。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清史纂修与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简介:
常越男,1979年生,山东荣成人。历史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满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政治史、满族史。著有《清代考课制度研究》《家国之间:清初满洲八“著姓”研究》《中国满学论著目录(1949-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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