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浙江新昌联合调查组通报:如是书院系无资质违法经营,创办人赖某明(化名如平)及程某、谢某宇等3人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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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信息很清晰:
赖某明,1968年生,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传销)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万。出狱后于2016年租下306.1亩场地(约20个标准足球场),依托本人及其亲属关联的6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具体股权结构有待查证)开办如是书院。公司经营范围写着“文化艺术活动组织策划、教育咨询服务”等,但无教育培训资质。书院以国学、礼仪为名开展封闭式培训,经调查存在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目前已被关停,学员已全部返回。
监管缝隙在哪里?
通报承认新昌县相关部门存在监管缺位等问题。
具体缝隙在哪里?注册为文化艺术策划而非教育培训,就绕过了教育局的审批门槛;声称教育咨询而非办学,又避开了市场监管局的办学资质审查。市场监管局管经营范围,教育局管教育培训资质,但书院注册为文化艺术策划就卡在了两者的交界处,哪个部门都沾一点边,但哪个部门都不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机构游走在文化咨询、教育培训的业态夹缝,各部门监管边界模糊,权责盲区由此形成。
为什么能存在十年?缝隙解释不了全部
306.1亩的场地,长期开展封闭式培训,涉及土地用途合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建筑安全等多个监管维度。文化艺术策划可以绕过教育资质审批,但绕不过消防、食品、建筑等所有维度。六家公司关联运作,已经不是一个作坊式的操作,而是一个有组织、有架构的商业体系。
十年未被发现,如果仅仅是部门边界模糊,难以解释。通报提到公安机关还发现了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意味着调查仍在深挖,后续是否有更深入的结论,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公布。
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1. 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通报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拘,说明办案机关认定书院与学员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看护关系。
2. 无资质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 从业限制的制度盲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列举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类型,禁止相关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赖某明的前科是非法经营罪(传销),并不在现行法律的明确列举范围内。这并非当事人“规避”了法律,而是法律规定本身尚未覆盖传销类前科——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问的制度盲区。
4. 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报确认书院存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没收手机、切断对外联系等做法,已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嫌疑,最终是否构罪有待司法机关审理认定。
是否涉黑?
通报明确提到公安机关还发现了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官方尚未将本案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但按照2026年扫黑除恶工作重点,这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属于打击重点,至于本案是否构成涉黑涉恶,有待公安后续侦办结果公布。
一个传销前科犯,出狱后使用化名如平对外开展教学活动,在306.1亩土地上办了十年书院,在全国多地开设分支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管教。如果没有媒体曝光,它可能还在正常运营。
值得探讨的是:有传销前科的人员,如何能够长期从事面向青少年的培训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业限制条款为何未能拦截?一个工商注册与教育无关的机构,为何能长期实际从事禁锢未成年人的活动?是监管权限划分不清,还是日常巡查存在盲区?
暴力不是教育,犯罪前科更不配站上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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