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秋天,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三堡社区的居民应金仙在村妇女主任的劝说下,在一份关于儿子陈苏力归属的证明上签了字。她当时的条件是:儿子必须由生父亲自抚养,不能被送给别人。她没有想到,这个签字之后,儿子似乎人间蒸发般无音信。她多方打听寻找再见到儿子,已经是26年后的事。
而另一件让她始终质疑无法释怀的,是一套本应有她和儿子份额的安置房,在离婚和儿子被送养的过程中,她失去了应有的权益。
离婚抚养权拉锯:一张签字证明埋下半生遗憾
应金仙与陈某兴是再婚夫妻。1993年12月,两人生育了儿子陈苏力。199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但离婚时隐瞒了生育儿子陈苏力的事实。此后,围绕儿子的抚养问题,两人多次产生争议。1996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苏力由应金仙负责抚育,陈某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1999年3月,应金仙因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无住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兴已有一子需要抚养,经济状况也一般,而陈苏力一直随应金仙生活,变更抚养关系缺乏相应理由,驳回了应金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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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判决书 应金仙提供)
1999年10月12日,村妇女主任沈某英找到应金仙,称协商儿子的抚养问题。应金仙回忆,当时村内相关书面材料《关于陈某力归属问题的证明》已提前拟定完成,让其签字确认。应金仙表示,签字前她特地向沈某英、陈某兴作出明确说明,要求孩子不得交由他人抚养,仅能由陈某兴自行照料。应金仙称,沈某英当场作出承诺,不会将陈某力交由他人收养,在此前提下她才完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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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相关证明 应金仙提供)
签完字后,应金仙以为儿子会回到父亲身边生活。但三个月后,她向邻居打听儿子的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没有看到过你儿子”。她开始四处寻找,并向执法机关反映情况。
身世罗生门:两地档案各执一词,收养凭证成核心争议
应金仙后来通过杭州市妇联了解到,1999年7月19日,村内基层组织将陈苏力送到了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1999年12月21日,陈苏力被安徽舒城县山七镇的方某牛、俞某翠夫妇收养,取名方某文。据舒城县执法部门的调查回复,方某牛夫妇婚后未生育,1999年经人介绍前往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名6周岁男孩,随后带回安徽抚养并在当地办理了落户手续。
那么,1999年10月12日,村妇女主任沈某英找应金仙签的那份《关于陈苏力归属问题的证明》,本来意味着儿子从此由生父亲自照顾。可签完字后,儿子既没有被父亲接回身边,也没有留在村里,而是辗转被送进福利院,最终被送养到安徽。应金仙至今仍想不明白:沈某英当时是否清楚地知道,这份证明最终会把孩子引向何方?如果沈某英当时如实告知签字的真实后果,自己是否还会签下那个字?她更想问的是,这份承诺“不会将陈苏力领养给别人”的保证,在签字之后究竟去了哪里。
后应金仙向杭州市民政相关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收养相关手续,得到反馈称,经信息检索,方某文、方某牛、俞某翠并未在本地完成收养备案登记,无法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业务。相关工作人员核查时介绍,已同步联系多处辖区民政服务窗口调取收养备案档案,均未检索到对应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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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访处理意见书 应金仙提供)
但舒城县执法部门给出的相关说法存在出入。当地户籍管理办事机构不同时段出具的多份书面材料记录显示,方某牛夫妻在 2000 年 1 月 4 日携带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相关纸质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而舒城县执法部门2015 年一份群众诉求回复材料中又写明,当日落户流程并未使用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出具的文书,仅依靠村级基层组织与当地厂区开具的证明完成登记。
先后收到两份不同职能单位、不同时间段出具的答复,针对同一事项给出的结论存在明显出入。由此引发一个疑问:当初开展入户相关工作所依据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针对同一事项的相关表述出现前后差异,也难免让公众对相关文书内容的可信度产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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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答复意见书 应金仙提供)
一方说“没办过登记”,一方说“凭福利院证明办了入户”——两份来自不同部门的说法,构成了这起收养事件的核心争议。
应金仙表示,整件事不能简单归为正常子女收养,属于在未征得亲生母亲许可情况下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亲生父母若要送养子女,需由父母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孩子生母,她自始至终没有同意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也未曾在任何送养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时隔26年终相见:母子重逢,两种截然不同的生存自述
更让应女士心中难以平复的是,她从 2003 年得知孩子去向之后,多次前往安徽想要见面探望。但抚养孩子的方某牛、俞某翠夫妻每次都会更换居住地点,后续还长期在孩子就读学校附近租房陪同,很少让孩子单独外出、和外界接触,应金仙多年来一直没能和孩子正常相处团聚。
2025年8月28日,在当地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协调组织下,应金仙时隔多年再次见到了儿子。据她描述,她看到的儿子脸色苍白、走路不稳、说话吃力,整个人显得十分憔悴。她形容那一刻的儿子“像一个被束缚的机器人一样”。
后经舒城县执法部门2025年的调查,核查人员通过电话与方某文取得联系,方某文表示“现与养父母及妻女共同生活,生活状态良好”,被领养后养父母对他悉心照顾,承担了他读书、结婚、购房等相关费用,“不存在暴力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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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回复 应金仙提供)
对于这份官方结论,应金仙直言难以接受。在她看来,官方回复中描述的“生活状态良好”,与自己亲眼所见的儿子形象截然不同。她认为,儿子的现状与官方回复存在明显出入,她对此深感困惑和不安,担心儿子被外界因素所裹挟,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处境。她提出,早年办理收养登记环节存在程序方面的疑问,期待主管单位对相关情况再度核查,形成依据充分、严谨详实的回应。同时,她希望执法机关能对儿子结婚生子、工作等真实生活状况做进一步的核实。
拆迁安置房纠葛:婚内拆迁房产,她的份额莫名落空
在应金仙看来,除了儿子,她失去的还有一套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
三某村的一份证明显示,陈某兴户的住宅于1994年10月因京杭运河三堡二线船闸工程建设被征迁,1995年6月分配安置于三堡公寓X幢X号,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当时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内人口4人,包括户主陈某兴、妻应金仙、儿子陈某钧、父陈某林。
应金仙认为,这套安置房是她与陈某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她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案件撤诉后母子处境艰难,口头约定未能兑现,二人长期居无定所
据应金仙回忆,1996 年 7 月,她曾向审理机构提交诉求,希望厘清住房归属与孩子抚养费用相关事宜。庭审沟通期间,陈某兴提出愿意独自照料孩子,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应金仙也应允将房屋归陈某兴所有,基于双方口头协商,她撤回了相关诉求。 可陈某兴接走孩子仅五天,村级基层组织便提出不宜由其照料,孩子又被送回应金仙身边。她再次前往寻求工作人员协助,得到的反馈是相关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应金仙表示,后续她在未提交规范书面诉状、无记录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被安排制作询问记录。相关审理机构以住房问题暂无妥善处置方案为由,判定孩子由应金仙独自照料,自此她只能带着年仅四岁的孩子辗转漂泊,没有稳定住所。
二次征迁百万补偿:登记在册却分文未得的财产权益
应金仙提到,2012年三某村整体征迁时,陈某兴户的房屋再次获得了补偿。一张领款单显示,该户协议补偿金额为185.33万元,另有提前腾空奖励1万元,以及综合补贴费5万元。
应金仙认为,这笔补偿款对应的房屋——三堡公寓X幢X号——是她与陈某兴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她作为户内登记人口,理应享有相应的份额,但相关权益至今未能得到保障。
2021年6月,相关媒体曾刊登一则遗失声明,内容为“遗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价结算单、安置表等相关签订的资料,编号为:233-1声明作废,三某社区应金仙”。这份遗失声明也从侧面印证了应金仙与三某社区拆迁安置事宜存在关联。
应金仙提出,三堡公寓对应房屋是她与陈某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1995 年因河道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所得,她属于房屋登记在册人员,依法享有对应财产权益。2012 年该房屋再度拆迁,产生合计 185 万余元补偿资金与安置相关权益,她认为自身理应分得相应份额。她表示,多年来她持续为孩子争取安置住房,希望孩子返回杭州后拥有稳定住处,但相关权益至今未能妥善落实。
尾声
27年过去,应金仙已年过六旬,儿子也已32岁。一边是母亲27年的寻找与等待,一边是一份充满争议的领养凭证导致儿子在安徽充满争议的生存现实。应金仙说,她此生最大的心愿,是能与儿子真正团聚,脱离现在的处境回到杭州,回到母亲身边。多年来她持续为孩子争取安置住房,也希望这份住房权益能够落实到位,让孩子返乡后有稳定居所。
这份心愿至今仍未有明确结果。除此之外,应女士也希望完整厘清当年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孩子当年是如何被安排交由他人照料、是否存在合规有效的收养备案材料,期待相关方面给出客观公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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