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着下面这份一审民事裁定书,很多法律人纷纷表示看不懂,不知道是法律修改了,还是司法实践发展太快,一审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可以这么用了?
![]()
![]()
不知道原告拿着这样一份从部分胜诉到全部败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是什么心情?
之前拿到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本院经审理查明......终局裁决某某公司(被告)支付某某某(原告)2025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7日工资(含车补、提成)3376.52元。”,“鉴于某某公司未申请撤销案涉裁决,视为其对案涉裁决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某2025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7日工资(含车补、提成)3376.52元”,判决结果是,“一、被告某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某某支付3376.52元;二、驳回原告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拿到的一审民事补充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更改为了,“本院经审理查明,某某某就其与某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2025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日的工资5000元。仲裁委于2025年4月2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5]2712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驳回某某某的仲裁请求”,判决结果改成了,“驳回原告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单点说,原来判决书认定的是,劳动仲裁结果是支持了原告(劳动者)部分(3376.52元)的仲裁请求,法院一审判决也就顺势支持了这部分的诉讼请求,到了后期的补正裁定书中,更改了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并没有部分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而是全部驳回了,所以也就改变判决结果为,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民事裁定书可以改变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改变判决结果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根据以上规定,在法院做出判决结果之后,补正裁定书的使用,应该是仅限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并不能适用于对法院认定事实的改变,继而改变判决结果。
上学的时候,老师也是这么教的,司法考试的时候,教材也是这么说的,不知道为何,会出现使用民事裁定书对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的同时改变。
有网友揣测,可能是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后,或是当事人发现后提出异议,或是法院人员主动发现了,明明劳动仲裁结果是没有支持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怎么认定成了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继而判决了劳动者的部分胜诉?
于是,也就有了更改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书。这么做的好处是,不用等当事人上诉,一审判决之后直接改变了一审的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一旦上诉的话,让当事人直接就更改后的一审结果进行诉辩,有利于节省诉讼时间。
如此解释,是否合理?在法律规定与诉讼效率之间,应该做出如何的选择?
当然,也会有人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其他笔误”的情形。可能在裁判者看来,事实认定错了,继而判决结果错了,都是因为照抄劳动仲裁结果时,出现了复制黏贴之类的笔误,所以也可以适用补正裁定书适用的情形。
如此的法律理解和适用,你能接受不?不知道到了二审阶段,会如何处理这样的补正裁定书。
如果你的案件在诉讼中,发现一审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及据此而下的判决结果错了,成因是因为复制黏贴其他法律文书中出现了转载错误,是否会建议或是同意以补正裁定书的形式,对已经下发的判决书进行修改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