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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芜湖”近日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芜湖市醇香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醇香阁”)因销售假冒的飞天茅台酒,被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弋江区市监局”或“执法机关”)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芜市监处罚﹝2026﹞7-51号。
据公示信息,弋江区市监局2025年11月28日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醇香阁购买的59瓶“53%vol飞天茅台”酒是假酒。
接投诉后,弋江区市监局对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新时代商业街15栋159号的醇香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发现同款产品。
此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其中26瓶“53%vol飞天茅台”酒的消费事实认可,但对另33瓶“53%vol飞天茅台”酒的来源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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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执法机关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要求对涉诉59瓶“53%vol飞天茅台”酒进行鉴别。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显示,送辨(鉴)产品中,有5瓶“53%vol飞天茅台”酒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据醇香阁经营者陈述,由于该批产品很多都是很早以前购进,票据已经丢失,现只有其中20瓶的两张进货票据,被鉴定为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5瓶均无进货票据。
上述涉案5瓶“53%vol飞天茅台”酒的进货价格为1400元/瓶,售卖价格为1600元/瓶,涉案产品的货值为8000元。
因醇香阁经营者提交申请书,称本人身患重病希望减轻处罚。且由于考虑到酒质鉴定可能会破坏产品,投诉人提出自愿放弃对剩余“53%vol飞天茅台”酒进行酒质鉴定。
因此,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芜湖市醇香阁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罚款壹万陆仟元。(来源:信用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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