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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群众举报,武平县岩前镇一村民住宅存在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行为。武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岩前镇政府、岩前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处置,当场查获扣押各类烟花爆竹32箱及销售单据4张。
经查,确认该村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截至案发累计违法销售金额1243元。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涉案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24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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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品类,无证经营即违法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非普通商品,其经营、储存、销售均有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资质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向应急管理部门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个人无资质私自售卖烟花爆竹,无论销售金额多少,均属于违法行为。为售卖牟利而存放烟花爆竹,同样属于非法经营相关违法行为;个人自用少量存放除外,大量存放、在居民区等场所存放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法律处罚标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警示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少量售卖、私下转手烟花爆竹无需办证、不会被查处,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事实上,私自在家中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不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民住宅缺乏专业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大量囤积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生意外,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
广大消费者请前往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门店购买烟花爆竹,切勿购买无证私售产品,规避安全风险与消费隐患。
若发现辖区内存在无证经营、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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