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回复:在新疆境内,个人暂不能购买此类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
您好!您关于 个人饲养鹦鹉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已于7月20日向您进行了答复,现再次对您的来信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粉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其他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样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其购买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养殖列入CITES公约附录鹦鹉应依法依规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并经野生动物来源地或购买地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种源出售、购买许可后,方可引进种源进行养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新疆不属于试点省(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24〕26号)明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仅在河南省开展为期半年的试点,对11种鸟类和7种爬行动物活体实行专用标识管理;新疆不属于试点省(区),且为期半年的试点已结束。因此,在新疆境内,个人暂不能购买此类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相关问题,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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