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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谋虚假债权骗取银行保理融资, 善意银行能否主张真实债权清偿?
李舒律师 等
交易双方通谋虚构应收账款、骗取银行保理融资的,该虚假债权在缔约双方之间绝对无效,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保理银行。若银行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对虚假债权无过错、不知情,即便基础债权系双方虚构,银行仍可依据有效保理及债权转让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形成“虚假债权对内无效、对外有效”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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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通谋虚伪行为区分内外效力:交易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绝对无效;但该无效后果仅约束通谋双方,不当然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方。
2. 善意第三人特殊保护规则:保理银行不知晓债权虚假、已正常开展授信审查、接收债权转让通知并核验债务人确认文件的,属于善意第三人。通谋双方不得以内部虚假合意、基础债权不存在为由,向善意银行抗辩免责。
3. 债务人书面确认行为具有拘束力:债务人明知基础交易虚假,仍向保理银行出具承诺函、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承诺定向付款的,构成诚信禁反言,应当向善意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4. 民刑责任并行:通谋虚构债权骗取保理融资的行为,民事层面不免除债务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骗取贷款罪,承担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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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一、2010年,融资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及授信文件,约定融资企业将其名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二、合同签订后,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对应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明确自指定日期起,融资企业对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银行,债务人需向银行指定账户履行付款义务。
三、2010年至2014年期间,涉案债务人持续向银行出具102份《承诺函》,持续确认知晓并同意涉案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承诺按约向银行指定账户付款,且四年间累计向银行指定账户付款28亿余元。
四、后续双方发生纠纷,银行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剩余保理融资对应的欠款及利息。债务人抗辩案涉应收账款系融资企业通过伪造合同、变造发票、虚构交易形成的虚假债权,双方不存在真实基础交易,保理债权无效,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五、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但以债务人已足额清偿全部款项为由,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六、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判令债务人向银行清偿剩余欠款及对应利息。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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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交易双方通谋虚构应收账款,骗取银行保理融资,善意银行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通谋虚伪行为内外效力分离:融资企业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基础交易、制造虚假应收账款,该虚伪意思表示仅在双方内部发生无效后果,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保理银行。法律区分民事行为对内、对外效力,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
2.债务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构成禁反言:债务人明知案涉部分合同、交易债权虚假,仍长期、多次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函,主动确认债权转让效力、承诺定向付款,使银行产生合法信赖并据此发放融资。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后再以债权虚假抗辩免责,依法不能成立。
3.银行属于善意无过错第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银行知晓或应当知晓案涉基础交易、应收账款虚假,银行已依据正常业务流程完成债权核验、转让通知、档案审查,已尽金融机构审慎审查义务,属于法定善意第三人。
4.书面确认文件优先于基础合同效力:案涉债权金额、转让效力,主要依据债务人连续多年出具的百余份《承诺函》予以确认,并非仅依据争议的单笔基础合同。即便个别基础合同存在虚假,亦不影响债务人书面确认的债权效力及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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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企业严禁通谋虚构保理债权:上下游企业切勿配合虚构应收账款、伪造交易资料骗取银行保理融资。一旦银行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通谋虚假的内部合意无法对抗银行,债务人需“假戏真做”,对外承担真实清偿责任。
2.债务人书面确认具有终局拘束力: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出具的债权确认函、付款承诺函、对账文件等,是认定债权有效、锁定还款责任的核心依据,效力优先于内部虚假交易约定,出具后不得随意反悔抗辩。
3.金融机构坚守善意审查标准: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留存完整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书面确认文件、交易核验资料,可稳固自身善意第三人地位,即便后续发现基础交易虚假,仍可依法追索债权。
4.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双重风险:通谋虚构债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保理融资,未按期清偿、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除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外,还将涉嫌骗取贷款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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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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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后果具有相对性,仅约束作出虚假表示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债务人和融资企业存在通谋虚构债权的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涉案银行知晓或应当知晓案涉交易、债权存在虚假,银行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
债务人长期多次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函》,主动确认债权转让效力并承诺定向付款,该行为足以使银行产生合理信赖。若允许债务人以内部虚假交易合意对抗善意银行,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案涉债权金额依据债务人自行出具的百余份确认文件认定,即便个别基础合同存在虚假,亦不影响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及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据此,债务人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向银行承担剩余款项的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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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构基础交易骗取保理融资,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2014)珠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要点:保理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核心应收账款依据虚假,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金融融资,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2. 私刻印章、伪造交易资料骗取巨额保理融资,构成单位骗取贷款罪【(2017)赣08刑终187号】
裁判要点:企业明知不满足保理贷款条件,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债权确认文件等虚假资料骗取银行巨额融资,逾期无法清偿、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单位骗取贷款罪,依法从重处罚。
3. 通谋虚伪外观行为无效,隐藏真实合法交易可独立有效【(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
裁判要点:双方为规避监管、达成交易虚构表面合同条款,属于通谋虚伪行为,表面条款无效;双方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隐藏交易行为,依法认定有效。
4. 虚伪买卖合同无效,隐藏的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2016)最高法民再113号】
裁判要点:当事人以虚假房屋买卖作为债务担保的,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法无效;隐藏的民间借贷担保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5. 通谋虚伪票据行为无效,隐藏的借贷关系独立生效【(2017)最高法民终41号】
裁判要点:各方通谋作出虚假票据交易行为的,票据行为及关联虚假合同无效;行为背后隐藏的真实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系各方真实合意,依法独立有效。
6. 无真实资金流转、无实际交易合意的借款及债权虚假,可对抗非善意受让方【(2017)琼民初29号】
裁判要点:关联企业资金空转、无真实交易及借贷合意的,属于通谋虚伪民事行为,借款及债权本身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对抗知晓交易瑕疵、非善意的债权受让主体。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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