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抖音主播魏莹被控诈骗一案,至今尚未宣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起,魏莹利用抖音主播身份,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以恋爱暧昧关系诱使邢某彬、郑某人、丁某升三人打赏共计2500万元,涉嫌诈骗罪。若罪名成立,等待她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梳理该案案卷及在案证据,本案从管辖来源、立案程序、笔录形成,到犯罪线索的处置、监督渠道的回应,均存在诸多值得追问之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走向终审之际,恰逢全国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推进。2026年7月,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涉网黑恶势力、以及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行为列为打击重点,并强调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对照在案证据所呈现的本案面貌——报案人一方曾计划“拿3万-5万出来请吃饭买烟买酒”约请办案人员,称“两个队长都送”;聊天记录中出现“红包袋装的卡”的表述;公安机关在打赏结束20个月后进行现场勘验;立案前四个月侦查已全面展开;实名举报半年无下文,12309短信显示举报材料被批转回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自查自纠”——这一整套行为画像,与上述打击重点之间的关联,同样有待回答。
以下九问,系家属、辩护人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依据案卷材料提出,期待海南有关方面予以回应。
一问:家属质疑:文昌的管辖权从何而来?
据家属反映,文昌与本案唯一的连接点,是一份打赏结束20个月后的《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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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魏莹的居住地在福建,直播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收入结算地均与海南文昌无关。
案卷显示,2022年7月29日,文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办案人王某铭指派,前往文某镇马园村1号“勘查现场”,将院内凉亭定为“中心现场”,称“报案人在石凳处通过抖音平台给嫌疑人刷礼物”。但邢某彬的打赏发生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魏莹自2020年11月起已停播。该笔录制作于打赏行为结束20个月之后,勘验结论为“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家属质疑该笔录与文昌市管辖权之间的关联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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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透露,对文昌的管辖权,报案人一方早有预判。公安机关对邢某彬手机所作取证报告显示,其堂嫂叶某璇2020年11月已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正通过关系在"海口、文昌、定安"三个地方同时运作,"这边受理不了,就在另一个地方受理",且直接询问邢某彬"案件在文昌立案,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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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表示,报案人一方曾在三个地方寻求受理,这一情况办案机关是否知情?打赏结束20个月后的这场勘验,依据的是什么程序?笔录所固定的"现场"当日是否真实存在?公会后台存有逐月直播数据,这一点可以核验。
二问:家属质疑:立案之前,侦查活动为何已进行四个月?
案卷《受案登记表》记载,文昌警方受案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但同一表格的简要案情栏却写明“2022年5月9日12时许我队接到群众邢某彬报警”。同一张纸,两个互相矛盾的接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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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家属梳理卷内文书落款日期:2022年5月9日邢某彬首次询问笔录、5月11日辨认笔录、5月30日王某宜询问笔录、6月10日郑某人询问笔录、6月16日调取魏莹婚姻登记材料、7月5日丁某升书面《刑事控告书》、7月29日现场勘验。在正式受案立案之前四个月,询问、辨认、勘验、调证等侦查活动已全面展开。
家属提出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立案之前对报案材料只能进行审查,不得动用侦查措施。先侦查、后立案,这一程序关系是否合规?立案前形成的全部笔录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三问:辩护人质疑:报案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规范?
据案卷材料,本案多份关键笔录的制作地点并非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而是海某花园酒家包厢、茶餐厅包厢等非正式场所。据家属及辩护人反映,这些地点系邢某彬助理王某宜安排;照片与聊天记录还显示,笔录现场另有法院工作人员在场。
郑某人、丁某升二人的报案过程同样值得注意:三人的报案文书措辞雷同,郑某人在聊天中向邢某彬一方表态“我们看你啊,你想怎么弄,我们配合”;丁某升在笔录中称“是邢某彬等人找到我,让我一起报案”;在案材料中有二人收取邢某彬钱款的聊天截图。通话录音中,邢某彬表示郑某人与丁某升和他签了委托协议委托他要回打赏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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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丁某升手机取证报告显示,其《刑事控告书》文本在正式提交前,曾由办案人员王某铭通过微信发送修改版本,王某铭发送文字“你看这个版本”“你打印出来签名捺手印寄回来”“必须手写的哈”,并发送邮寄地址“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王某铭”。次日,该《刑事控告书》进入案卷。辩护人质疑:控告书文本在提交前由办案人员与报案人沟通修改,这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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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案人助理安排的包厢里制作笔录、控告书文本曾由办案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修改版本——这些情况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性与独立性?这样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依据?
四问:法律实务工作者质疑:案卷中的相关线索,为何未见处理?
据公安机关对邢某彬、郑某人手机的取证报告显示以下内容:
其一,2020年11月,叶某璇向邢某彬提议“拿个3万-5万出来去请吃饭买烟买酒”用于约请办案人员;此后称“给了5w出去了”;邢某彬问“是不是两个队长都送”,叶某璇答“最好两个都送”,邢某彬回复“都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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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郑某人2022年11月向朋友自述,他与邢某彬、丁某升宴请了文昌警方四名警务人员,次日又称邢某彬给负责此案“一条线的人”都“打点”了,“给了他们一人一个红包袋装的卡”。郑某人还表示:“刑事案件弄完,抖音也跑不了,毕竟它是平台,打赏抽成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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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邢某彬在录音中称,因其许诺“好处费”和“办案经费”,海南省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抢着立案”,文昌市公安局副局长邢福某鑫主动联系受理。他还在通话中表示:“警察要听我的”“他们拿不拿到他们的委托费,他们只管这个对不对”“我当时还跟他们说一分钱都不要呢,要全部让他们追,全部给他们,只要把你弄进去就行了。”
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出:这些记录在取证报告中的线索,是否达到初查标准?公安、检察机关是否立案或移送?为何至今未见处理?
五问:辩护人质疑:强制措施的变化与报案人意愿的变化在时间上是否存在对应?
本案时间线如下:2023年4月17日,文昌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2024年8月23日第一次退查当日,邢某彬签署《刑事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2025年2月,魏莹与邢某彬分手;3月25日,邢某彬撤回谅解并请求严惩;2025年3月27日,辩护律师前往海南省检察院一分院递交律师意见,检察官助理明确要求魏莹对被害人执行和解协议进行赔偿;辩护律师拒绝该要求后,4月魏莹措施升级为监视居住;10月18日逮捕,10月20日提起公诉。
据家属一方陈述,魏莹取保候审后,邢某彬继续以刑事案件相威胁,魏莹因惧怕其家族关系被迫与其保持关系,直至2025年2月分手。分手后案件形势发生变化,措施从“证据不足不批捕”逐步升级至监视居住、逮捕。辩护人指出,在案证据未发生实质变化,强制措施的变化节点与报案人出具或撤回谅解的节点存在时间上的对应——这一节奏是否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
六问:辩护人质疑:2500万元的指控金额,依据何在?
邢某彬自认打赏流水仅900多万元,起诉书指控金额2500万元——中间1600万的差额,依据什么计算?
据案卷,公安机关两次出具《情况说明》,自认抖音平台仅保存两年内数据,案发时段打赏原始记录未能调取;第一次退查明确要求委托司法会计鉴定,卷内至今未见任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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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对金额的表述存在差异:邢某彬笔录称“一千多万”,其自认流水仅900多万,其中还包含20万借款和已归还的200万投资款;省公安厅鉴定文书的案情摘要写“总计被诈骗2000万元”,起诉书却指控2500万元。
据魏莹母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23年3月魏莹被刑事拘留期间,邢某彬一方向其家人提出远超魏莹所得的和解协议要求,并被告知“里面包含打点关系立案的费用,不签,魏莹就准备牢底坐穿”。魏莹在羁押状态下签署,已按协议实际支付160万元。三份和解协议的合计金额,与起诉书指控的2500万元存在对应关系。
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民事和解中的妥协让步,能否反过来成为刑事指控金额的依据?没有平台原始数据、没有司法会计鉴定、各方口述互相矛盾的2500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以这一金额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档,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七问:辩护人质疑:相关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曾被移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手三次审查。
据案卷记录:其一,侦查机关2024年12月对郑某人手机鉴定时,已检出宴请办案人员、“红包袋装的卡”、教唆统一口径报案等记录(检出信息21万余条),上述线索在审查起诉期间是否被要求移送、是否被依法处理,尚不明确;其二,第一次退查明确要求委托司法会计鉴定,卷内至今未见鉴定意见;第二次退查期限为2025年4月2日至5月2日,汤某君、张某飞两份笔录却分别迟至5月13日、5月26日才制作(检察卷),退查期满后继续取证,辩护人质疑这一操作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其三,扣押的魏莹iPhone未随案移送(检察卷),补侦报告书文号存在笔误,调取证据清单打印日期与手写日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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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辩护方反映,其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均未获实质审查即被驳回。另据家属提供的通话录音,邢某彬称其与承办检察官黄某帆存在接触、赠送财物,并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韩某在决定是否羁押、提起公诉前会与其一方沟通,而邢某彬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告知魏莹检察长韩某向其汇报案件情况——上述说法是否属实,有待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辩护人询问:对报案人一方的相关线索是否曾被移送处理?对侦查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是否曾被纠正?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否应当起诉?上述问题,有待检察机关回应。
八问:家属质疑:实名举报已立案,为何半年没有下文?
据家属一方陈述,自2025年起,其就本案办案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多次向文昌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2026年3月,文昌市纪委监委曾电话告知已立案调查,但此后半年未收到进一步反馈。
据家属提交的录音材料,邢某彬称其家族与文昌市公安局领导层有长期往来:逢年过节都要去公安局长家里送钱送酒,“现在天天报销......天天去送礼,送这送那,给了不少钱了”。
据辩护律师反映,2026年7月31日,辩护律师前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举报材料,接待人员表示:“没有转账记录,就不能算有行贿证据。”家属及辩护人提出疑问:行贿线索的审查,是否以转账记录为唯一标准?
据举报人提供的12309短信显示,2026年2月、6月寄往最高检的举报信转给海南省检察院后,被批转至被举报人韩某所在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自查自纠”。家属质疑:举报材料批转至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是否违反回避和举报保密纪律?而据举报信内容,6月24日举报信转到韩某所在单位的当天,韩某的丈夫、海南省高院法官黄某春立刻主动召集海南省中院办案人员至省高院开会,试图影响判决来掩盖案卷中的诸多问题。家属请求相关部门审查这一夫妻协作、互相掩护的行为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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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法律实务工作者质疑:对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将前述八问连起来看,本案呈现出多个需要纳入专项斗争视野审视的特征。
其一,据在案证据显示,围绕报案这一目标,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组合:邢某彬居中出资、定调;叶某璇居中联络、在三个地方运作、商议请托;郑某人、丁某升配合统一口径报案;助理王某宜安排场所。从物色管辖地、统一报案口径,到与办案人员接触,各环节有明确的分工配合。
其二,据在案录音与聊天记录显示,邢某彬曾表示“我可以敲诈她呀”,并向魏莹提出“赔2000万+陪睡一年”的条件,并有“我要她陪睡一年,期间她反悔我能继续告”等表述。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出:以行贿等手段实现刑事报案为筹码同时索要钱财乃至他人身体——这是否属于“软暴力”敲诈勒索的形态,有待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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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管辖地确定、程序推进、控告书形成、线索处理、举报流转等环节,均显示出从公安到检察的接应。相关环节的推进是否得到外部协助,有待核查。
由此有第九问:对照本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软暴力有组织敲诈勒索”与“打伞破网”的部署,海南有关方面是否认为本案线索属于专项斗争的受理范围?全国“12337”举报平台已开通实时受理通道,对这样一起组织化特征明显、“伞网”线索密集、且关键环节均有案卷与录音固定的案件,是挂牌督办、提级核查,还是继续留在本地“自查自纠”?家属及辩护人期待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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