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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1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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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第4个全国生态日当天、《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政府公开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陕西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宣判结束后,干警就地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推动法典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该案原告起诉称,矿山长期违规开采,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请求赔偿总额5321.81万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5016.42万元、服务功能损失263.2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违规开采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隧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本案的公开宣判,正值《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引领价值。与以往分散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法官表示,法典实施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赔偿范围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

本案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体现了行政机关从“被动监管”向“主动作为”角色的转变,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定位。过去,一些环境违法者存在“交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法院通过公开宣判,向矿山企业及其他潜在生态破坏者传递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高额的修复和赔偿责任。本案也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出更高要求:在日常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注重固定证据,善于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追责”闭环,让生态破坏者无处遁形。



宣判结束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解惑等形式,结合本案向群众介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饮用水安全、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法典不仅管大矿山、大企业,也管群众身边的油烟、噪声、垃圾等烦心事。”现场法官表示,法典实施后,群众遇到“家门口”的环境问题,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渠道,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利器”,也是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器”。

为确保法典准确适用,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提前谋划、多措并举,利用周末赴高校集中授课,与检察机关同堂培训,组织干警开展“法典进校园”等活动,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司法巡山,持续拓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也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表示,将以此次公开宣判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专业审判守护绿水青山;进一步加强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机制,推动府院联动从“个案协作”走向“机制共建”,强化生态修复执行监督,让每一份判决都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言”,以司法之力筑牢美丽陕西的生态屏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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