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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若当事人在一审中的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申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某市某建设公司、某市某房产公司索要工程款。一审中,某市某房产公司主张其向案外人刘某某支付的300万元系代付工程款,申某某坚决否认,称与刘某某的借款已还清,该款与自己无关。一审法院采信该陈述,未将该300万元抵扣工程款。刘某某因此另案起诉申某某偿还300万元借款并胜诉。二审中,申某某突然改口,承认该300万元系工程款,主张抵扣欠付刘某某的债务。
【实务问题】
当事人能否在二审中推翻自己在一审中已获法院支持的陈述,以应对另案败诉的不利后果?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综合审查认为:
第一,关于诉讼诚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某某在一审中多次陈述与刘某某债权债务已了结,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情形,该陈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是因其一再否认,才导致某市某房产公司认可该款与借贷无关,进而引发刘某某另案起诉。
第二,关于上诉利益。当事人仅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申某某关于“300万元应计入未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获一审支持,其对这300万元不具有上诉利益,不应在二审中获得支持。
第三,关于程序与实体公正。刘某某未参加本案诉讼,且已另案获得一审判决。如本案二审直接认定300万元冲抵借款,将损害刘某某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申某某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禁止反言”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同时厘清了“上诉利益”的判断规则。它警示当事人:庭审陈述非同儿戏,不能在诉讼中“两头获利”——哪边结果有利就往哪边倒。
【法律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上诉利益”与“诉讼诚信”的双重审查标准。申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本案二审作为另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救济通道”,试图通过推翻本案已获支持的陈述来逆转另案败诉结果。这种行为若被允许,将导致司法程序沦为当事人博弈的工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程序安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隐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边界——并非所有前后矛盾的陈述都应被禁止,前提是第一次陈述须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误解等瑕疵。同时,本案也提醒诉讼参与人:若原审中因策略失误导致不利后果,想在后续程序中“拨乱反正”往往为时已晚。诉讼是“一次性博弈”,每一个陈述、每一次举证都可能产生锁定效应。
【案件索引】
【最高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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