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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7月20日,劳动法库推送了
今天,劳动法库推送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适用新规裁判的第二个案例,小编特归纳高院裁定中的三条裁判规则,供实务中参考:
1、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2、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待遇领取规定关于“女年满55周岁”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不是退休年龄的规定。
3、法院不支持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影响以超龄劳动者身份主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民申2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74年3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错误,张某虽年满50周岁,但其身份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张某入职某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某公司并未向张某完整出示合同全文,且未明确告知张某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故张某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在该《劳务协议》上签名。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实际用工情况,张某工作期间需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遵守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及用工稳定性的全部特征。原审法院仅以“计件计酬、放假期间不发放报酬、一次性结算劳务费用”等理由否定张某与昊祥塑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于2024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编织袋某织工,双方于2024年3月1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按件计算张某的劳务报酬。张某于2024年11月23日下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现张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出生于1974年3月3日,其在2024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时已满50周岁,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张某在入职某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未确认张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张某申请再审主张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其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其在入职某公司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的是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领取条件,即“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因张某本案系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其入职某公司后的岗位身份,即企业女工人身份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故张某入职某公司时确已超过企业女工人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张某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张某申请再审还主张其工作期间需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遵守某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第十五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若张某能够举证证明其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使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亦不影响张某以超龄劳动者身份主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 璞
审判员:张立军
审判员:王梦薇
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司敬闻
书记员:张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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