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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太湖检察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我县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三名涉案人员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全县群众敲响生态保护法律警钟。
2024 年下半年,刘某某、陈某某、聂某某三人商量自制气枪上山捕捉野生动物食用,分头购置零件后,于 2026 年 1 月组装完成气枪。当月一晚,三人携带自制气枪前往刘畈乡一处山场,共猎捕 4 只小麂,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专业鉴定,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同时列入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 1.2 万元。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这类禁用工具狩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太湖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三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超一万元,已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赔偿 1.2 万元生态修复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主动全额缴纳生态赔偿款。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认罪赔偿情节作出判决:刘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作案工具自制气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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