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领导就有特权!?浙江杭州,女子花4300多元租下小区车位,不料刚提的宝马停进去不到一天,凌晨被夜班保安挂锁,左前轮毂刮伤,4S店定损13835元,物业称新保安不熟悉系统,录音却暴露“以前领导专门停,怕挨骂就锁了”,截至发稿未获物业答复,女子拟起诉。
(案例来源: 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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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杭州萧山泊林春天小区9幢住户洪女士,在宝马4S店提了一辆430i轿跑,新车落地,最愁的不是油费是泊车。
小区地面访客位常年爆满,她不愿每天下班绕三圈找缝钻,就在交房前通过一位车位所有权人(下称出租方)谈妥了地下负一层D187号车位的租赁事宜。
当天中午,洪女士和出租方微信敲定:租期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年租金4320元,车牌浙A·XXXXX录入道闸系统,出租方把合同照片和已加白名单的截图发她,让她放心停。
洪女士付完款,把截图存进相册,心里的石头落了地,D187离9幢电梯口不到十步,比她朋友家那个还要近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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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下午,她第一次把新车开进地库,道闸抬杆很顺,系统播报欢迎回家都没卡顿,她把车摆进D187,两侧都是空位,左前轮离边线还有一拳距离。
她拍了张提车照发朋友圈:终于不用抢位了!凌晨2点左右,夜班保安小吴巡逻到负一层,手电扫过D187,停住了。
这车位他太熟:过去大半年,一直是物业服务中心一位中层领导在停,没见谁交过租,也没见道闸录过牌,但岗亭老员工都心照不宣——“领导位,别问”。
今晚突然冒出一辆没见过的宝马,他第一反应不是查系统,是拍照发工作群:D187有陌生车,谁放的?群里值班主管回得含糊:查下录入。
小吴在岗亭电脑点开车辆管理,输车牌,页面跳出来,他后来对洪女士承认没查到,但也对媒体说“系统卡,我没敢肯定”。
按正常流程,下一步该是双核对、打电话、114代拨、留告知单,可他看了眼手机:4点50,领导7点上班,车要是还在,自己准挨骂。
他抄起一把黄色轮锁,跑到D187,往左前轮一扣,锁舌咔地咬死,又从巡逻本撕了张红纸,写车辆违规停放告知书:你车占用他人车位,现作锁车处理,落款“德信服务泊林春天物业服务中心。
纸没塞驾驶位雨刮下,也没贴车窗正中,而是顺手塞进副驾驶门缝,洪女士平时单人开车,开门必走左侧,副驾那侧还夹着隔壁SUV,不绕到车头根本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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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零几分,114代拨洪女士手机,她深度睡眠没接,6点半起床,语音信箱一句你占别人车位请挪车,她当诈骗信息给删了。
洗漱完拎包下楼,刷电梯卡,走到D187,掏钥匙解锁,拉驾驶门上车,踩刹车挂D档,轻点油门,左前轮“咯噔”顶住,车身一震。
她以为碾到减速带,下车一看:黄锁卡在轮辐间,轮毂边缘一道新划痕,漆面翻白,再瞅副驾门缝,红纸耷拉着,她先打出租方:这位之前租过别人吗?
对方斩钉截铁:没租过,第三方产权,空了快一年,领导没交过一分钱,不然我也不能租你。她又打物业前台,转到一名男主管,手机开免提。
男友补问:没挡道没停消防通道,凭啥直接锁?主管原话后来写进报道:这个车位以前都是我们领导专门停的,7点钟领导要来上班,他怕给领导骂,就直接来看一下。
保安小吴当天被物业宣布因误操作解聘,但解聘通知没写赔偿车主,只写新员工不熟悉系统,洪女士不认这说法:不熟系统可以不查,但不能不通知、不复核、直接挂锁;真怕领导骂,该是把领导车位被占的事在群里@领导,而不是把锁挂到租客轮上。
她把车顶着锁开到4S店,定损单报价13835元,她拿着定损单找物业经理,对方不便出镜,留了记者电话,说专人回复;截至7月30日节目播出,还是零答复。
洪女士表态:走法律途径,不接受只修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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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物业有没有锁车权?
这是整件事的法律轴心。民法典第937条把物业定位成“服务人”,不是行政执法主体;第1165条讲过错侵权,第238条讲侵害物权可索赔。
最高法院和多地法院(常熟、淮南田家庵、城固、广州白云)反复判过一个同向结论:物业对违停可劝阻、可报告交警消防,但无权对车轮上锁;锁了且没做醒目警示,车主不知情启动致损,物业全赔或主赔。
更关键的是,洪女士根本不算“违停”。她有合同、有录入、有出租方产权声明,D187是她7月3日当下的合法使用位。
物业拿“领导以前停”抗辩,在法律上叫“事实占有不能对抗权属”,领导白停一年,不产生任何用益物权,倒可能涉嫌无偿占用业主共有/第三方专有部分,归纪检监察或公司法管,不归保安锁车权管。
第二,过错比例怎么切?
参照许女士案(违停被锁,物业未醒目提醒,判物业80%)、常熟李某案(无证违停被锁未告知,物业全赔7000+评估费3000)。
洪女士案里车主方过错比许女士还低:许女士至少停了非划线区,洪女士停自己租位;许女士没绕车一周,洪女士被夹在两车间、副驾塞纸,客观上看不见锁。
若起诉,物业主张“车主未尽查看义务”很难抠出20%责任,更可能落在物业90%—100%区间,13835元换件费+拖车费+替代性交通费等并列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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